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自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前述条款中“其生产的食品”,特指该生产者自身生产加工场所产出的食品,不包含委托其他企业代为生产的食品。 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2025年12月12日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委托生产食品不属于委托方自身生产的食品。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并确保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据此,企业虽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委托其他企业代为生产食品的,该委托生产食品不属于委托方自产食品;委托方仅凭自身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不能豁免相应经营类资质义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形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满足委托生产对委托方的法定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