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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关于集团企业内部子公司委托生产合同问题

  • 日期:2026-11-07
  •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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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根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集团企业内部,母公司委托子公司或不同子公司间进行常态化委托生产食品的,集团企业已制定相关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的,可不按照食品委托生产行为进行界定”。 如果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常态化委托生产食品并且集团企业已制定相关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的,是否意味着:1)子公司之间并不必须要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2)如果出于财务管理的目的子公司之间仍然订立了书面委托生产合同,无需在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谢谢!

答

根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集团企业内部,母公司委托子公司或不同子公司间进行常态化委托生产食品的,集团企业已制定相关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的,可不按照食品委托生产行为进行界定”。如果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常态化委托生产食品并且集团企业已制定相关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的,子公司之间并不必须要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如果子公司之间订立了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已经按照食品委托生产行为进行界定,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