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谯市监处罚〔202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5日生产3种规格的“**酒”270瓶。其中,规格为4000ml/瓶的生产60瓶,售价为72元/瓶;规格为500ml/瓶的生产150瓶,售价为9元/瓶;规格为100ml/瓶的生产60瓶。上述产品标签标识产品名称:**酒,酒精度53%vol,配料表:高粱酒、水、脱骨鹿鞭(人工养殖梅花鹿)、驴鞭、牛鞭、猪鞭、羊鞭、兔鞭、黄精、玛咖(人工种植)、大枣、枸杞、人参(人工种植五年以下)、山药、海参。经调查,当事人在生产该批产品时并未添加脱骨鹿鞭(人工养殖梅花鹿)、驴鞭、牛鞭、猪鞭、羊鞭和兔鞭。至案发时,规格为4000ml/瓶的产品和规格为500ml/瓶的产品已全部售出,规格为100ml/瓶的产品以赠品的形式全部赠送给客户,货值金额5670元,违法所得为567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贰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陆佰柒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