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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明星代言疑涉嫌“虚假宣传”,品牌方最新回应

  • 日期:2026-09-17
  • 来源:棠城市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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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舆情始末:某明星新代言陷"虚假宣传"质疑

2026年9月,某明星官宣代言"蓝芩"喉糖,随即引发网络热议。部分营销号爆料称,其代言的"蓝芩"喉糖配料不含蓝芩(实为黄芩),涉嫌非法添加中药材,曾被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某明星新代言疑涉虚假宣传"话题迅速冲上热搜,阅读量和讨论量持续攀升。

网传信息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产品配料问题,称"蓝芩"喉糖配料中不含蓝芩,实际使用的是黄芩,存在虚假宣传;二是产品质量问题,称产品不合格,曾被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三是品牌宣传问题,称"蓝芩开创者、品牌始于2000"的宣传语涉嫌误导消费者,将普通食品与药品蓝芩口服液混淆。

面对舆论发酵,9月14日晚,蓝芩品牌发布正式声明,对上述争议逐一作出回应。声明明确指出,个别言论断章取义,刻意制造产品违规假象,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品牌回应:抽检合格,网传处罚为虚假信息针

对产品配料合规性质疑,蓝芩品牌声明称,蓝芩喉糖属于普通食品,产品所使用的胖大海、甘草、金银花、桔梗、栀子、余甘子、青果、罗汉果,均列入国家卫健委药食同源目录,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法规要求,不存在违规添加情形。

针对产品质量与监管抽检质疑,品牌方亮出权威佐证:产品严格执行《SB/T 10018硬质糖果》国家标准。2026年9月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结果合格,不存在任何生效行政处罚文书。网传"产品不合格、多地市监局作出处罚"均为凭空捏造的虚假信息。

针对品牌宣传用语争议,品牌方解释,"蓝芩开创者、品牌始于2000"为品牌历史定位表述,"蓝芩"是扬子江药业集团合法注册商标,并非指代产品原料。请勿刻意混淆普通食品蓝芩喉糖与药品蓝芩口服液两个不同品类。

针对本次恶意抹黑事件,品牌方表示已完成报警备案,并同步向相关平台发送律师函,要求下架不实内容。蓝芩方面强调,对于此次恶意造谣、跟风抹黑的侵权行为绝不姑息,后续将持续固定证据,坚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品牌合法权益。

三、法律视角:宣传边界与恶意造谣的规制

这场舆情也引发了法律界的关注。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蓝芩喉糖的草本配料合规,但宣传标语或构成《广告法》意义上的误导消费者。"蓝芩"作为注册商标本身合法,但在普通食品宣传中使用"蓝芩开创者"等表述,容易使消费者将普通食品与药品蓝芩口服液产生关联,存在一定的误导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普通食品在宣传中应当注意边界,避免使用易使消费者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另一方面,针对网络上的恶意造谣行为,法律也有明确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于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品牌商誉的行为,品牌方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四、监管启示:明星代言食品需守好边界

近年来,明星代言食品引发舆情的事件时有发生。从市场监管角度看,这起事件至少带来三点启示。

一是明星代言需尽到审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明星在代言食品前,应当对产品资质、质量、宣传内容进行充分审查,避免因产品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食品宣传需守住法律边界。普通食品不得宣传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消费者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食品经营者在品牌命名、宣传语设计、包装标识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避免打"擦边球"。

三是恶意造谣需依法打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品牌商誉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网信等部门依法查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品牌方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