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食品标签看似不起眼,却暗藏合规风险。很多企业因标签问题面临高额处罚与赔偿,标签瑕疵更是合规管理中极易被忽视的“不定时炸弹”。究竟哪些标签问题可按瑕疵免责?哪些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罚则又该如何界定?本期中食安信小编就带您梳理标签瑕疵的法规界定、处罚标准,助力企业严守标签合规底线!
PART.1
哪些情形属于标签瑕疵?
1)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2)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3)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4)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5)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解释》对不属于标签瑕疵的情形也给出了答案,即“未标明”、“未正确标明”、“故意标错”,具体要求为:
1)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但属于上文中提到的标签瑕疵的情形除外;
2)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3)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
在明确标签瑕疵情形的同时,法规也明确了监管部门判定标签瑕疵的基本原则,即“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
PART.2
标签瑕疵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