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该公告明确玛咖粉种属为人工种植的玛咖,食用部位为根茎。 该公告附件原文明确玛咖粉的相关要求:“食用量≤25克/天;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同时,公告明确玛咖粉生产工艺为“以玛咖为原料,经切片、干燥、粉碎、灭菌等步骤制成”,玛咖片与玛咖粉属于同一原料经不同工艺加工制成,二者在种属、来源、主要成分等方面具有实质等同性,适用该公告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原文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综上,玛咖粉(玛咖片)属于国家依法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严格遵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的食用限量、不适宜人群标注要求,且原料质量符合该公告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如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等)前提下,可作为原料用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