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委托加工非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需要备案吗?

  • 日期:2026-05-23
  •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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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委托A生产的复合调味料(预包装食品),是用于B工厂生产其他食品或方便食品的原料,并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需要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备案吗?

根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您上述行为属于该办法规定的食品委托生产范围。根据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