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保健食品监管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1.若仅在保健食品标签使用商超商标、图案标识,不改变产品名称、配方,不对产品质量安全、原料交付、销售模式产生任何调整,仅为联名标识展示的情形,不属于法规界定的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2.若商超以商标授权为基础,委托生产商按照委托模式定制生产保健食品、参与产品管控、划定专属销售渠道,完整满足委托生产三要素的,则属于法定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必须严格落实委托生产备案、标签标注等全部合规要求; 3.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即便属于联名非委托场景,商标使用、标签样式仍需严格契合保健食品注册/备案证书载明内容,不得擅自改动产品固有信息;如需开展正式委托加工,需同步完成委托备案,严格执行特殊食品委托生产专属监管规则。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