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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标签踩坑预警:商品条码,这些省份是强制标注!

  • 日期:2026-10-10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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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查及市场监督抽检实务中,商品条码是否属于强制标示事项,长期存在理解分歧。部分企业默认全部预包装食品均必须印制商品条码;也有观点认为商品条码完全实行自愿使用。

产生争议的核心原因:国家层面《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确立商品条码自愿使用原则;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行政区)通过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预包装产品设置商品条码强制标注义务,食品属于该适用范围。国家规则与地方特别规定的适用边界容易混淆,直接影响产品标签合规风险判定。本文结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地方配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标签相关法律规范,就商品条码标示要求及法规适用进行梳理说明。

一、国家层面:《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使用商品条码实行自愿原则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条文中“可以”属于授权性(自愿)规范,意味着国家层面并未强制要求企业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亦未强制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商品条码。

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该条款可理解为,企业如选择使用商品条码,则应当遵守注册及使用相关规则;但国家层面不强制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商品条码。

此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版)第六十七条、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所列强制标示内容中,均未包含商品条码。

国家层面规则适用逻辑:企业有权选择是否标注商品条码;一旦选择标注,须经核准注册取得厂商识别代码后方可使用;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存在冒用、伪造商品条码或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行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地方监管细则:部分省份地方规定,对本省生产的预包装产品设置强制标注义务

全国共计12个省级行政区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作出高于国家层面的规定,明确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商品条码。

但此类强制标注条款仅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外省生产、仅在本省销售的产品,不适用本地强制标注条款,其商品条码标注按国家层面自愿原则执行。

各省级行政区商品条码规则汇总表:

三、小结

国家层面对商品条码实行自愿使用原则;12个省级行政区通过地方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预包装食品设定强制标注义务,部分省份原有商品条码相关规章、条例已经废止;其余省级行政区无商品条码强制标注相关地方规定。

企业开展标签合规审查工作时,应当以产品实际生产地为依据,对应核查当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并持续跟踪法规修订动态。

说明:本文整理依据截至2026 年9月现行有效的国家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发生修订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各省级人民政府官方发布的现行文本为准。文中各省规章效力、条款内容仅供实务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建议向属地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核实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