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牛羊肉店涉嫌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未经检疫肉类案
2026年 6月8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某牛羊肉店涉嫌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未经检疫肉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6年5月15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某牛羊肉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襄阳市某福利院及部分食堂牛肉采购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4月13日向襄阳市某福利院销售的牛肉,经抽样检验发现含有国家禁止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同时,当事人向襄阳市某福利院提交的70份牛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有60份属于变造或伪造,涉及销售金额26万余元。另查明,2025年1月至2026年5月期间,当事人向部分食堂配送的牛肉中,80%以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属于变造或伪造,涉及销售金额92万余元。经初步核查,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18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八项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的规定,且涉嫌犯罪。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襄阳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刑拘2人。
二、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6年6月15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3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在其操作机内发现了已拆封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味料“齐思源回味王”“王守义十三香麻辣鲜”各1包。经调查核实,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被当事人用于“牛肉烤串”“猪肉烤串”的生产销售,涉案货值金额为9556元,违法所得为1215.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恩施州巴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肖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2026年2月13日,恩施州巴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肖某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及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1日,巴东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县公安局案件移交函及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从微信好友处购进无标识标签的减肥产品,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自己减肥照片及宣传图片,宣称该产品为“韩国进口处方减肥药”,具有“抑制食欲、排水肿、治疗便秘、燃烧脂肪”等功效,以平均7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共售出60个疗程(1800包),货值金额135000元。经司法鉴定,该产品检出麻黄碱和咖啡因成分,麻黄碱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的非法添加物质,咖啡因属于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且仅能用于可乐型碳酸饮料。购买者服用后身体产生不适反应,尿检结果呈阳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巴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包装材料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6年8月4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包装材料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3日,武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待售的26种不同品名规格印有“恩施玉露”字样的茶叶包装盒共471套,以及4种不同品名规格印有“利川红”字样的茶叶包装盒共60套,上述531套茶叶包装盒经现场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茶叶包装盒销售,无法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449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武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襄阳市宜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万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未明码标价案
2026年7月15日,襄阳市宜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某经营的“奥莱运动”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1日,宜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投诉,反映当事人店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耐克商标作为店招,销售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鞋服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门面招牌含有显著耐克标识及“奥莱运动”“买一送一”字样,店内销售带有“Nike”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113种型号计945件、鞋子69种型号计503双。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产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侵权商品的合法进货凭证。同时,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大部分产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宜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孝感市安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夏某某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2026年7月21日,孝感市安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夏某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包装材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4日,安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会同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存放白酒包装材料的民房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有大量“白云边”“稻花香”白酒的酒瓶、外箱、内盒、手提袋、瓶盖、防伪标、铆钉、物流码等包装材料。经辨认鉴定,上述包装材料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价格认定,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合计45349.11元。当事人承认其购买品牌白酒成套包装材料,拟销售给他人用于品牌白酒造假。经查,当事人曾于2025年7月因同样违法行为被安陆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此次系五年内再次实施同类商标侵权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安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
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2026年1月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移交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2024年4月至2025年5月期间,当事人在出具的四份检测报告中,未按照执行标准进行样品采样和监测,导致检测数据、结果无法复核,构成出具不实检测报告,违法所得合计16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襄阳市枣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驾驶员培训学校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6年5月12日,襄阳市枣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驾驶员培训学校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27日,枣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推送的投诉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与学员方某于2025年6月13日签订《枣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方某缴纳培训费2200元,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并学习部分科目二后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学退费,当事人依据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拒绝退费。该合同第六条由枣阳市驾培协会自行制定并交由当事人使用,系预先拟定、订立时未与学员协商的格式条款,其中规定:“参加面签未成功的,扣除费用300元”“参加面签成功的,概不退费”“由学员原因要退学的,活动价概不退费”。上述条款以固定金额设定费用扣除标准,未以实际合理成本为依据;以“面签成功”及“活动价”为由完全排除学员依法享有的解除合同及退费权利。案发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投诉人将剩余费用折价转入其母亲培训费用中,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枣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虚假维保案
2026年6月12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10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负责维保的某小区3台电梯维保质量未达到规范标准。经查,当事人维保人员实际未到场对该小区全部36台电梯开展维保,轿厢监控画面无维保作业影像,为应付监管检查完成维保任务,维保人员登录无纸化维保系统违规操作进行签到打卡,所有维保项目统一填报为正常,上传维保照片高度雷同,形成虚假维保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6年1月8日,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4日,江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违法线索,对当事人涉嫌篡改科研数据用于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直播宣传中,以柱状图对比形式呈现“持续28天身长增长+14.9%”“持续84天骨骼强度+8.7%”“持续84天骨矿量+14.9%”三组数据,并标注数据来源为《儿童成长配方奶粉促进生长发育作用研究(动物实验)》及2021年《中国儿童保健杂志》第7期《维生素K与儿童健康的研究进展》一文。经核查,该文献未明确得出“维生素K有助于骨骼钙的吸收和利用”之结论,当事人存在篡改科研数据用于商业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江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