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企业是否可以委托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范围内的企业生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不使用“地理标志”,但品名是地理标志保护品名。比如“东莞腊肠”由佛山公司委托东莞具备生产资质的公司按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规定完成生产“东莞腊肠”;这样是否合规?
根据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有关规定,地理标志产品必须在其产地范围内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产地范围外的企业委托产地内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生产地理标志产品,需要清楚标识生产企业为产地内的地理标志企业,不得误导消费者认为委托加工企业为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
政务咨询回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据材料。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