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7.1及市场监管总局官方配套问答,一是关于指引文字字号: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3.0 毫米(包装最大表面面积<35 平方厘米为2.0毫米)的强制字号要求,约束对象仅为喷码独立区域内的日期数字,喷码处配套的 “生产日期、保质期至”引导文字无强制3.0毫米要求;主版面标注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至:见 * 喷码处” 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查找指引用语,规章未强制该指引文字达到3.0毫米,仅需满足对应包装面积通用强制文字最低字高(基础1.8mm,面积>150cm²≥2.0mm,面积>400cm²≥2.5mm)即可合规。本案喷码区域日期数字字高已达标,主版面指引文字无需执行3.0毫米字号要求。 二是关于日期引导语是否强制:依据 GB 7718-2025 4.7.1 及附录A示例,标准仅要求按年、月、日顺序清晰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未强制要求日期数字前必须搭配“生产日期、保质期至” 引导语;实务层面建议标注引导语,避免消费者混淆日期类型,降低标签瑕疵风险。 三是合规底线补充:依据100号令第十四条,主版面指引文字需清晰明显、描述准确,便于消费者快速定位喷码日期区域,不得模糊、遮挡。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