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浦处〔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电子产品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路某某
执法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6月17日起在浦东新区***全幢店内的免费细胞康养仪体验服务过程中,通过播放视频、开展讲座的方式销售铁皮石斛、**核酸胶囊、***牌鱼油软胶囊、****活血保健凝胶四种产品。当事人通过经营场所播放"张阿姨的分享"视频介绍使用了***牌鱼油软胶囊后"改善了漏尿和睡眠",声称"可以直接靶向疏通你心脏堵塞的血管";通过播放"钱阿姨的分享"视频宣称使用了***活血保健凝胶"消除了脂肪瘤";通过播放"华阿姨的分享"视频表示使用**核酸胶囊后"改善了眼睛、心脏和便秘";当事人进行养生讲座使用的PPT介绍铁皮石斛滋养五脏的八大功效包含"降脂降糖、抑制肿瘤"等内容。
经查,涉案的***牌鱼油软胶囊为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为"有助于维持血脂健康水平",未发现当事人宣称的"改善了漏尿和睡眠"和"可以直接靶向疏通你心脏堵塞的血管"功效;涉案的**核酸胶囊为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无当事人宣称的"改善了眼睛、心脏和便秘"功效;涉案的***活血保健凝胶为保健用品,保健作用为"具有促进健康的保健作用",并未有当事人宣称的"消除了脂肪瘤"功效;涉案的铁皮石斛外包装标注"初级农产品",未标注任何功效,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铁皮石斛功能与主治为"益胃生津,滋阴清热",并无当事人宣称的"降脂降糖、抑制肿瘤"功效。当事人对上述涉案产品未经查证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对消费者形成误导。经统计核算,当事人销售上述四种产品销售利润合计2272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未经查证宣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对消费者形成误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造成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下、未被媒体作敏感性报道,未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