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微商朋友圈销售食品的建议》(第14050425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持续加强法制建设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相继制定(修订)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不断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机制,明确平台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我省出台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方式向公众开展食品营销活动,不得实施混淆行为,所展示的食品应当是真实商品。 二、不断深化监管执法 一是强化日常和专项网络监测。聚焦省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证经营(或未公示)、虚假宣传、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日常和专项监测力度,即时固定电子证据,加强核查处置。2025年共计监测网站3.1万个次、网店1.6万个次、商品信息4237.4万次、网页369.9万页次,抖音主播2147个次,快手主播462个次,发现并处置涉嫌违法违规信息1400条;开展“特供酒”、食品添加剂、糖果制品等专项监测8项,累计发现违法线索212条。2026年1-4月,监测发现微店和微信小程序违法线索各3条,其中微店未公示证照2条,虚假宣传1条;微信小程序未公示证照1条,虚假宣传2条。有关违法线索均按规定及时开展核查处置,确保监管闭环。 二是实施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2026年度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网红食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等,严厉打击网络虚假商业营销、网络广告违法,以及平台经营者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审核查验不严,经营者食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等违法行为。聚焦饮料(蛋白粉等固体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方便食品(营养粉、代餐粉等冲调类方便食品)、肉制品(“原切肉”“鲜切肉”等预制调理肉制品,泡椒凤爪、风味肉干等热加工熟肉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宣称“减肥”“降脂”等代用茶)、乳制品(驼乳〔奶〕粉等乳粉)、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糖果制品(压片糖果、磷虾油等“凝胶糖果”)等“网红食品”,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两超一非”、制售假冒伪劣、生产经营资质缺失、委托生产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启动“食安天府”志愿服务三年行动,精心组织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通过进社区、进学校、主题日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和识假辨真宣传;深化政媒协作,组织召开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提升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制作刊播优质宣传产品,常态化进行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成效展示、典型案例警示和科普教育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健全12315、12345投诉举报处理机制,2025年通过投诉举报、为民服务办实事、信访三大板块15个诉求渠道,累计接收各类诉求6741件,及时处置群众反映问题,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格局。 三、不断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网信部门连续两年开展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不断深化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将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行为作为整治重点,坚决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网络平台及账号,切实营造有利于增强投资消费活力、有利于提振发展信心、有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清朗网络环境。联合开展“四川平台经济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压实属地网站平台主体责任,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及网络账号。2025年共处置发布虚假信息“自媒体”账号73个。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以网络食品为重点,针对微信朋友圈销售自制食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多措并举,深化部门协同,有力推动个人自律与社会共治相结合,有效构建各方联合施治、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