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关于初级农产品和食用农产品的问题

  • 日期:2026-05-28
  •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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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几种不同的初级农产品的原料(比如石斛、西洋参、麦冬、玉竹、莲子、红枣分别单独小袋子装起来,然后用大袋子全部装一起)不改变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能否按照食用农产品或者初级农产品售卖?
2.将这些初级农产品原料混装一起,装一个袋子,散装称重售卖,这样也不改变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能否按照食用农产品或者初级农产品售卖?
3.对于目前市面上的商家(大部分商家未取得SC许可证)都是按照这两种方式去销售所谓的炖汤材料包,是否合规合法?长期经营有什么指导意见呢?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