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问答】 化橘红(代用茶)分装后产品名称标注问题

  • 日期:2026-09-28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阅读:13
  • 手机看

问

依据国家卫健委、市监总局2024年第4号公告,化橘红纳入药食同源目录,标准品名为“化橘红”,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代用茶。“化橘红”为广东化州市专属地理标志产品,仅化州本地企业可申请地标使用授权,我司为省外食品生产企业,无法取得该地理标志使用资质。我司计划向持有化橘红地标授权的化州本地企业采购合规化橘红原料,仅开展拣选分装加工,全程按普通食品代用茶相关标准管控,产品包装标识不使用化橘红地理标志图案,线上线下均不宣称本品为地理标志产品。特此咨询:在上述前提下,我司分装后的代用茶产品,包装正面产品名称能否直接标注为“化橘红(代用茶)”?

答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4 年第 4 号公告,化橘红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代用茶。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80 号)第二条,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80 号)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80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化橘红为经公告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定为广东省化州市划定行政区域,仅该保护范围内取得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可使用。贵司属于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范围以外的省外食品生产企业,即便向保护地域内已取得地标授权企业采购合规化橘红原料,仅实施拣选分装,不使用地理标志图案、不宣称本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因分装加工行为发生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之外,依据前述规章,不得在包装正面将产品名称直接标注为 “化橘红(代用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