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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配料未使用标准名称、特别强调未进行定量标示,罚!

  • 日期:2026-05-02
  •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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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龙市监处罚〔2026〕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

执法部门: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经营“瑞士卷"“超软**蛋糕”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符合要求;“红茶瑞士卷”预包装食品使用油为精炼一级大豆油而产品标签配料表标识“色拉油”不符合要求、"汉堡"预包装食品在配料表中漏标真实成分“芝麻和肉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GB 7718-2011第4.1.3.1条“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当事人生产经营“拿破仑”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标签脂肪标9.5g,NRV%标识为15%,实际计算NRV%为15.8%应标识16%,违反了GB 28050-2011第3.5条"NRV数值见附录A,计算公式为:NRV%=(食品中营养素含量:该营养素NRV参考值)x100%”之规定;“肉松卷面包”预包装食品标识"一口下去满满肉松混合特调沙拉酱”配料表未标注含量、“迷你虎皮卷”预包装食品标识“动物奶油”配料表未标注含量的行为,违反了GB 7718-2011第4.1.4.3条“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无蔗糖”蛋糕预包装食品没有做蔗糖含量检测标签标识“无蔗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GB 7718-2011第4.1.4.2条“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认定“拿破仑”、“肉松卷面包”、“红茶瑞士卷”、“汉堡”、“迷你虎皮卷”、

“无蔗糖”产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上述产品总共货值1119元,违法所得103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经过,违法金额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已自行将标签问题整改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市场监管总后《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经综合考量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青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3元;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00元,共计罚没款6103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