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关于规范同一集团公司内全资子公司已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使用事宜的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调配至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控股子公司或者集团母公司生产,经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并公示后,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实际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