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研发中心(个人独资)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W
法定代表人:***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当事人2025年4月22日以北京***技术研发中心(个人独资)名称注册成立,公司投资人为王**。2025年4月30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号技术研发中心(个人独资)。当事人投资人王**于2025年2月14日入职长沙***传媒有限公司(杨**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2025年9月10日离职,在职期间担任杨**工作助理。王**同意杨**使用其身份证注册公司,并配合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变更等手续,未收取相关费用。王**未实际出资,当事人实际经营由杨**控制。杨**参与、主导酒类产品外包装设计、定稿,并将产品设计稿发送到酒类产品设计微信群中,王**作为助理,负责对微信群内信息进行汇总,了解知悉相关设计情况。杨**将完成后的设计稿委托给贵州***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酒类产品外包装,并提供当事人营业执照给贵州***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将当事人企业名称“北京****号技术研发中心(个人独资)”印于酒类产品外包装上,生产设计标注“北京***号技术研发中心(个人独资)”字样的酒类产品外包装包括:(一)政礼·***号,外包装包含“国宴贡酒(篆体)”“贡(篆体)”“政礼”字样,使用“指定专用”字样封条,出品方标注为北京***号技术研发中心(个人独资);(二)政礼-暑期酒,外包装包含“暑期”“政礼”“政”字样,使用“指定专用”字样封条,“指定用酒”字样印章,出品方标注为北京***号技术研发中心(个人独资)。 政礼·***号,包装盒正面印有“中国酿酒大师亲笔签名:***”字样,瓶身正面印有***人名及头像,背面印有“传承古法酿造***”字样,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回函,***本人未获得“中国酿酒大师”称号及荣誉,与当事人没有合作关系,也未参与相关酒类产品的生产、宣传等。 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回函,杨**与贵州***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生产包装标注“北京***号技术研发中心(个人独资)”字样的酒类产品包括:(一)政礼-暑期酒,生产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累计包装生产2319件(规格6瓶/件,500ml/瓶),共计13914瓶;(二)政礼·***号,生产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10月15日、11月8日,累计包装生产2995件(规格6瓶/件,500ml/瓶),共计17970瓶。2026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张家界***酒业有限公司仓库,发现政礼-暑期酒11282瓶(规格500ml/瓶)和政礼·***号7836瓶(规格500ml/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罚款
处罚内容: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0元;吊销执照(登记证)。
罚款金额(万元):2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08-19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9-08-19
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