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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申报进口新食品原料:需要额外准备哪些材料?

  • 日期:2026-10-14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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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产新食品原料申报中,企业通常关注的是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核心基础材料。但如果申报的是进口新食品原料,除需要提交与国产申报一致的全套基础资料之外,还需要另外准备能够佐证该原料境外合法身份以及生产企业合规性的专项证明材料。

本文梳理进口新食品原料在申报阶段,法规明确要求的额外材料,便于申报企业提前规划准备,减少受理及审评阶段的资料问题。

PART.1

进口与国产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差异

新食品原料申报涉及多类材料,国产与进口的基础材料要求基本一致,但对于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企业来说,还需要额外准备两份“证明材料“,法规依据来自《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此外,根据《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十五条,还需提供境外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国产新食品原料申报则不涉及上述额外材料。

PART.2

法规明确的“额外材料”清单

具体而言,进口新食品原料需要额外准备以下材料:
2.1 出口国(地区)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材料
出具主体:出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证明内容:该产品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销售。核心作用是证实该产品在其出口地区内,具备合法生产、上市销售的资质。
2.2 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对生产企业的审查或认证证明
出具主体:同样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
证明内容:该生产企业经过体系审查或合规认证。常见类型包含GMP、HACCP等食品生产相关认证。法规没有限定具体认证类型,核心是能够证明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
综合提示:
不同国家和地区出具证明的文件格式差异较大,并非统一模板。但法规对这两类证明材料有基本的格式要求,例如需载明原料名称、申请人、出具机构及出证日期等。实际操作中,建议提前核实当地可提供的文件形式,避免最终取得的材料不符合法规要求。
2.3 境外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法规来源:《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十五条:进口新食品原料还应提供境外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提示:需提供该产品在境外市场使用的标签样张,可以与申报材料中的标签及说明书一并提交。

PART.3

容易被忽略的关联要求

3.1 委托加工情形下的额外文件
如果进口新食品原料涉及委托加工,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补充两份文件:
1.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 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3.2 委托代理申报时的额外文件
如果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申报,需要提交正式申报委托书。
法规来源:《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十七条。
提示: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申报的新食品原料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

PART.4

总结与建议

进口新食品原料的申报材料可以理解为“基础材料+额外材料“。
基础材料(申请表、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安全性评估报告、生产工艺、执行的相关标准、标签及说明书等)与国产新食品原料要求一致;额外材料则主要是三样:出口国生产销售证明、生产企业审查/认证证明、境外标签说明书。
上述额外材料属于申报受理的必备材料,建议企业在启动申报前即着手准备,系统梳理所有证明材料,避免因材料不全导致项目延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