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案例】销售过期葡萄酒,虽国标允许不标保质期,但标了就是承诺,支持十倍赔偿!

  • 日期:2026-07-16
  •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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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过期酒却甩锅“国标允许不标保质期”,法院:标了就是承诺!

保质期作为食品质量的重要标尺,关乎消费者健康与市场诚信。对于酒精度≥10%的饮料酒,国家标准虽允许豁免标注保质期,但如果商家自愿标注了保质期,过期后还能“甩锅”吗?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市民小王为筹备家庭聚餐,在超市花1600元入手5瓶“干红葡萄酒”,本想小酌几杯,结果定睛一看直接傻眼——这酒生产日期是2015年3月,标注保质期10年,已经过期三个月了!

在超市买到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小王觉得超市需要对此负责,便找到超市要求退还1600元货款,认为超市应当按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规定进行十倍赔偿。

但是超市却拒绝了小王的索赔,表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酒精度超过10%的饮料酒可以不用标注保质期,我们这葡萄酒的酒精度12.5%,按规定能不标保质期,标了已经够意思了,过期也不用担责!”

酒精度≥10%能免标保质期,

但明确标注保质期后过期销售,

到底能不能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

被告某超市作为从事百货经营的商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其在正常销售食品时,应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在食品进货和销售环节对保质期进行详细登记、管理,确保过期食品及时下架,避免损害消费者健康。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商家对产品质量的自我声明。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食品经营者对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构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十倍赔偿。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保质期可以免于标注保质期,但案涉葡萄酒恰恰标注了保质期,该行为不仅仅是信息披露,也是商家对消费者做出的明确质量承诺和安全保证,该自愿标注的保质期效力应当优先于免标保质期的法定一般标准,对生产者、经营者具有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既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也关乎市场经营秩序平稳有序。酒类产品保质期的设定存在一定特殊性:按照现行规定,酒精度≥10% 的饮料酒可豁免强制标注保质期,但不少商家仍自愿作出保质期标示。而一旦产品超出自标保质期,经营者若再以国标豁免为由规避食品安全质量保证责任,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符合诚信经营的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食品安全标准处于动态完善之中,酒类保质期豁免相关规则也迎来调整。最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将于自2027年3月16日起实施,其标注豁免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有所变化,在标示了生产日期的前提下,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vol的酒类、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可以免于标注保质期;在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的酒类可免于标示生产日期。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标注保质期即构成对消费者的质量承诺,要树牢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严格管理食品保质期,健全采购、仓储、销售全流程质量管理机制,为消费者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市场环境。

作者:戴云涛(南京鼓楼法院少家庭)

编辑:赵  璠  夏思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