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巴氏杀菌乳定义
2.调整感官要求的检测方法
根据实际生产,征求意见稿中对巴氏杀菌乳的感官要求检验方法中容器的体积放宽要求,由原来的“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更改为“取适量试样置于不小于50mL烧杯中”。
3.理化指标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将羊乳限定为山羊乳,此变化与现行生乳的食安标准中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细化了脂肪的要求,按照巴氏杀菌乳种类分别进行规定,即巴氏杀菌牛乳≥3.2g/100g,巴氏杀菌山羊乳≥3.1g/100g;酸度整合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的要求,巴氏杀菌牛乳酸度下限12oT调整至10oT,巴氏杀菌羊乳的酸度由原先的6~13oT修改为巴氏杀菌山羊乳酸度8~20oT,以确保与生乳现行要求相衔接。
脂肪和酸度的检验方法均有调整,由于现行标准中脂肪和酸度的检验方法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413.3-2010)(以下简称,GB 5413.3)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和乳制品酸度的测定》(GB 5413.34-2010)(以下简称,GB 5413.34)被废止,已被新标准取代,因此脂肪检验方法由GB 5413.3更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6-2025),酸度检验方法由GB 5413.34更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009.239-2016)。
4.微生物限量
征求意见稿中将微生物限量指标分为微生物限量和致病菌限量。
微生物限量方面包括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指标。在菌落总数方面细分了巴氏杀菌牛乳和巴氏杀菌山羊乳两个项目,在此基础上,巴氏杀菌牛乳的菌落总数指标由现行标准中的“n=5,c=2,m=50000CFU/mL,M=100000CFU/mL”更改为“n=5,c=2,m=5.0×103CFU/mL,M=2.5×104CFU/mL”;巴氏杀菌山羊乳的菌落总数指标由现行标准中的“n=5,c=2,m=50000CFU/mL,M=100000CFU/mL”更改为“n=5,c=2,m=5.0×104CFU/mL,M=1.0×105CFU/mL”。大肠菌群限量要求虽未调整,但放宽了检测方法,只要符合GB 4789.3即可,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不再要求检验方法必须为平板计数法。
致病菌限量方面,由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以下简称“GB 29921”)现行版本中新增乳制品(包括巴氏杀菌乳、发酵乳等)中致病菌限量的要求,为衔接现行版本GB 29921,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巴氏杀菌乳中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但与现行标准对比,致病菌的限量要求数值未发生改变。
5.加工管控
征求意见稿中较现行标准GB 19645在加工方面新增“牛乳巴氏杀菌加工后应立即进行碱性磷酸酶测试,并为阴性”的规定,以确保热加工工艺有效,防止未充分杀菌乳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安全,同时方便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对于产品的管控。
6.标签标识要求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巴氏杀菌乳的标识要求修订为“应在标签标注“鲜牛(羊)乳(奶)”;牛乳可标识为“巴氏杀菌乳(奶)”和“鲜乳(奶)”,并强制要求产品标签上注明杀菌温度和时间,便于消费者买到喝起来安全,也更接近“鲜乳”的营养与口感的巴氏杀菌乳。同时,针对产品在脂肪含量方面有不同程度处理,可以增加对脂肪含量的描述性用语,例如:脱脂、部分脱脂和全脂等。
相比于现行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不再对“鲜牛(羊))乳(奶)”的位置、字号和字体高度作出限制。
结语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征求意见稿)中调整了巴氏杀菌乳定义,将理化指标中的羊乳要求缩小范围为巴氏杀菌山羊乳,修改了巴氏杀菌乳的产品标签要求等内容。该征求意见稿旨在引导巴氏杀菌乳企业规范地生产,逐步提高巴氏杀菌乳的产品质量,该征求意见稿将促进巴氏杀菌乳行业更加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