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调味料生产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将即食调味料的成品(已完成包装)杀菌工序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如果可以,产品标签上是否需要体现被委托方的信息?
答:
根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实施问答,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凡是符合该《办法》定义中的“三个构成要素”的食品生产行为,都应遵守《办法》规定,其中要素二“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指受托方承担的全部生产工序或部分环节(如分装、杀菌等)的生产活动。若食品生产企业将辐照加工环节(通常作为灭菌消毒程序)外包给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的,该行为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建议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