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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主体的咨询

  • 日期:2026-06-20
  •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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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单位为企业 A,现就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主体问题咨询如下:

我单位食堂运营模式为:企业 A 作为业主单位,提供经营场地;委托物业公司 B 对食堂进行日常管理;餐饮公司 C 以承包方式负责食堂的具体经营活动(包括食品加工制作、销售等)。实际就餐人员主要为企业 A 单位员工。在上述模式下,各方职责分工为:企业A提供场地,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物业公司B负责现场管理物业相关承包商,其中包括餐饮公司 C;餐饮公司C承担食堂的实际经营行为。

请问:在此业务模式下,食品经营许可证应由哪一主体申请办理?相关认定的法规依据是什么?烦请指导,谢谢!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要求,企业A需申请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餐饮公司C也需要申请

政务咨询回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据材料。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