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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意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违法行为案

  • 日期:2026-09-05
  •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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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堂市监处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金堂***粉丝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罗某

执法部门: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4月24日,我局收到金堂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意见书(金堂府复意见〔2026〕*号),根据该行政复议意见书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成品库房有红薯粉条23袋,标签内容有“产品名称:红薯粉条;生产许可证:SC12313******,执行标准:GB/T 23587,保质期:12个月,经销商:成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金堂县**粉丝加工厂,生产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等内容。当事人现场仅能提供《营业执照》及编号为:川坊0121202***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无法提供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130***的相关证照,当事人现场将上述产品标签撕毁,并制作了新的标签。该案于2026年5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6月7日注册成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经营者:罗**,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川坊012120****,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3日。

当事人共生产有两款产品,分别是:红薯粉条和红薯淀粉。当事人为了扩大销路,打算通过抖音等网络平台销售自己的产品。当事人称由于网络平台要求必须是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的产品才能上网销售,当事人在网上搜了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编号,印制在自家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当事人联系到成都***食品有限公司(已另处理),后者开设有抖音、拼多多网店,当事人为成都***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订单发货服务。成都***食品有限公司接到订单提供给当事人,当事人即将生产的散装红薯粉条和红薯淀粉进行包装,并贴上印制有“生产许可证:SC1231*******”内容的标签,按订单地址发货。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和成都小罗家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订单记录。当事人自2026年1月1日开始根据订单发货,共计发货255斤(127.50kg)红薯粉条及377斤(188.50kg)红薯淀粉。其中红薯粉条发货价4元/斤(8元/kg),红薯淀粉发货价3.5元/斤(7元/kg)。该案货值金额2339.50元,因当事人为扩宽销量按成本价销售,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为了进入网络平台销售,故意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性,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适用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