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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对于预包装食品中附赠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如何标示?

  • 日期:2026-07-08
  •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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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预包装食品中附赠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如何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对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标签标识内容、标识位置等要求进行了规定。对于与食品一起销售且与食品配套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如方便面的叉子、液态乳的吸管、奶粉桶里的小勺等,此类产品为预包装食品的一部分,不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故不需要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按照GB 4806.1—2016进行标示。但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企业向食品企业供应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时,应按照GB 4806.1—2016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或说明书等随附文件中进行标示。

对于与食品一起销售但并非与食品配套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将其视为等同于单独销售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如咖啡礼盒中的杯子、方便面上捆绑的餐盒等,应按照GB 4806.1—2016的要求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或说明书等随附文件中进行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