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花青素是否可以直接标注在营养标签上,如不可以,如何标注?
答
一、花青素(花色苷)不得直接标注在食品营养成分表内。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相关规定,食品营养成分表仅可标示该标准明确列出的核心营养素(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钠)及可选维生素、矿物质,且需对应标注营养素参考值(NRV%)方可合规标示。花青素(花色苷)未列入上述法定营养成分清单,且目前无国家统一规定的营养素参考值(NRV%),因此不得直接列入营养成分表进行标示。
二、花青素(花色苷)的合规标示方式。对于普通预包装食品,花青素(花色苷)可作为非营养成分的生物活性物质,在营养成分表以外的区域(如配料表附近、产品说明区)进行标示,具体要求如下:(一)术语规范:应优先使用“花色苷”(国标及检测标准规范术语),可在括号内备注“(花青素)”,确保表述准确。(二)含量标注:需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明确标注每100克(g)、每100毫升(mL)或每份食品中花色苷的具体含量,示例:“花色苷(以矢车菊素-3-葡萄糖苷计):XX mg/100g”。(三)禁止性要求:普通食品不得在标识中声称花青素(花色苷)具有保健功能(如“抗氧化”“护眼”等),不得使用“富含”“高含量”等营养声称,避免误导消费者。(四)特殊情形:若为已取得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的“蓝帽”产品,且花青素(花色苷)为该产品的功效成分,可在产品标签“功效成分及含量”专区,按照产品注册/备案要求进行标示。
三、相关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0号)第四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标注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的内容。(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第4条规定:营养标签应标示本标准规定的营养成分及含量;该标准表1明确了营养成分表可标示的营养成分范围,花青素(花色苷)未列入其中。
四、违规后果提示。若将花青素(花色苷)违规列入营养成分表,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若存在虚假、夸大声称的,将按虚假宣传、广告违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