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完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我部组织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7月12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付子曦、田亚静
电话:(010)65645756、65645790
传真:(010)65645787
邮箱:chem@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刘晓建
电话:(010)84665574
传真:(010)84634708
邮箱:liuxiaojian@meescc.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邮编:100029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6月10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2022年国办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将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作为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的一项重要举措进行部署。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将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法典》中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专章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作出规定,明确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主体、登记范围、登记证管理有关要求及法律责任等。
我国于2003年颁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7号),于2010年修订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于2020年修订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要求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前申请取得登记证或办理备案,建立源头管理的“防火墙”,防止具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潜在新污染物进入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上述规定自施行以来,切实加强了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在源头预防潜在新污染物的产生、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公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部署,落实《法典》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源头防控的“防火墙”作用,对12号令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法典》发布后,生态环境部组织全面梳理12号令与《法典》有关规定,系统总结我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深入研究我国药品、农药等领域有关行政许可的制度政策、发达国家和地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经验做法等。修订过程中,通过座谈交流和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纳有关部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等意见建议。基于以上工作基础,对标党中央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新部署新要求,对照《法典》有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规定,对登记主体与登记范围进行了调整,优化了登记类型,完善了活动报告、信息保护、信息传递、监督管理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形成《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47条,分别为总则、登记程序与要求、跟踪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制度、管理原则、部门职责等;第二章登记程序与要求,主要规定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办理时限,细化登记标准,明确后续登记证变更、注销与撤销的有关要求等;第三章跟踪管理,主要规定登记后企业落实污染风险控制责任要求,以及环境监督管理要求等;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企业、测试机构和评审专家等的法律责任和违反《办法》相关条款的处罚条款等;第五章附则,主要规定关键术语定义、衔接政策、生效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