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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antion.net《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公布,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中对“转基因”食品或者原料的标识不作要求。请问:这样的规定变化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是说转基因食品或含转基因原料的食品,与其他食品没必要再进行区分?《办法》中这样的变化基于何种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国家农业行政部门发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明确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标注方式和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解读可以向农业农村部门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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