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第三条的规定,广告应当由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发布,并同时具备营销性、媒介性、受众不特定性、非强制性等特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第七条的规定,广告的非强制性,是指广告宣传的内容和形式不属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应当予以展示、标示、告知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认定为具有强制性,不适用《广告法》: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告知消费者,或者在商品及其包装、说明书、标签等载体或者互联网等媒介上标明的;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相应媒介、渠道、形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 (三)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以店招、门头、牌匾或者其他形式展示经营主体名称、字号、地址、经营范围等的; (四)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以实物或者图片、视频等形式对商品或者商品的最小包装、说明书、标签、安装(使用)教程进行展示的; (五)其他应当展示、标示、告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标明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注意事项等,适用其规定。、 请结合以上内容,对您所要了解的行为进行定性。如有其它疑问,您可向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