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各政府监管机构陆续发布多项重要法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公告。其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统一标签监管执行口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就桑黄菌丝体等3种新食品原料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导意见》及配套解读;农业农村部发布《禁限用农药名录、禁停用兽药名录》,更新农、兽药禁限用清单。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落地法规,中食安信对2026年8月发布的重点法规、标准以及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度解读,同时对本月发布的食品相关法规进行了汇总,供大家参考。
PART.1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发布
问答厘清规章与国家标准的协同定位,明确《办法》与GB 7718-2025同步实施、各有侧重。通用标签标注层面,问答明确核心判定标准:强制标示事项须完整标注于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界定主要展示版面;要求生产日期、保质期设置独立标注区域,鼓励高对比标注,明确透明包装激光喷码的合规路径;规范日期引导语表述,统一字体宽高比判定规则;明确普洱茶、黑茶可标注“长期保存”;规定动物源性食品命名按原料添加量排序,划定标称适合未成年人的判定边界。
多生产主体与特殊场景方面,针对一证多址、集团分工生产等情形明确标注方案,要求通过编码区分保障可识别;明确储运包装不适用本办法,“渠道专供”标识未被禁止但需符合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等相关法规。保健食品标签层面,细化专项监管要求:小规格产品警示用语区面积可豁免20%占比要求;内包装需标注核心产品信息,含致敏原料建议标注提示;厘清产品名称与配料声称边界,细化商标相关标注规范。
问答同时明确新旧制度过渡规则:新规实施之日起生产的食品须全面符合要求;实施前已生产的产品,标识无禁止性违规的可销售至保质期到期,存在禁止性违规的(如“零添加”)不得继续销售。
PART.2
桑黄菌丝体等3种新食品原料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8月31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就新食品原料桑黄菌丝体、库拉索芦荟凝胶和圆红酵母油3种新食品原料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30日,同步公示拟公告文本及解读,明确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推荐食用量、质量安全指标、不适宜人群及标签提示要求。
桑黄菌丝体以瓦尼桑黄菌株经发酵工艺制得,主要成分为粗多糖,推荐食用量≤5克/天,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库拉索芦荟凝胶为重新申报,原卫生部2008年第12号公告内容作废;本次优化生产工艺,收紧芦荟苷限量,取消原每日食用量要求,并设置2年指标过渡期;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圆红酵母油以圆红酵母菌株经发酵、压滤等工艺制得,富含不饱和脂肪酸,推荐食用量≤2.5克/天,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PART.3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导意见》及解读发布
2026年8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导意见》(国卫办食品发〔2026〕11号),配套官方解读于8月26日对外公开,面向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院内特医食品遴选、销售、使用建立完整管理框架,保障疾病状态人群营养支持与食用安全。
意见核心要求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特医食品使用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应设立特医食品管理小组,建立动态更新的院内供应目录,仅将国家已完成注册的特医食品纳入目录,落实遴选、采购、定期评估与退出制度;二是完善院内管理制度,落实进货查验、仓储出入库、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配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医师、临床营养技师开展特医食品专项培训,医务人员优先开展膳食指导,确需使用特医食品时,应当向患者明确说明产品非药品属性,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住院患者使用情况记入病历,机构定期开展使用合理性评估;三是规范特医食品院内使用环节,院内销售需设置特医食品专区专柜,留存销售记录;严禁将特医食品作为药品开具处方,禁止强制、诱导患者购买;接到产品召回通知,医疗机构须第一时间停止销售、封存产品,配合生产企业完成召回工作。配套解读明确该文件属于框架性指导文件,各地可结合本地医疗资源实际,坚守核心原则前提下因地制宜推进落地实施。
PART.4
《禁限用农药名录、禁停用兽药名录》印发
2026年8月5日,农业农村部发布新版《禁限用农药名录、禁停用兽药名录》,同步公开PDF附件,压实农产品生产端用药管控,为生产主体自查、农业执法办案提供清单化依据。农药板块列明禁止使用农药60种,如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等;限制使用农药20种,如乐果、毒死蜱、氟虫腈等。兽药板块划分四类清单,包含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21种,如林丹、氨苯砜、孔雀石绿等;饲料和动物饮用水禁用药物40种,如沙丁胺醇、雌二醇、安定等;食品动物停止使用兽药7种,如洛美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及3种其他需重点关注的未批准用于食品动物的药品,分别是金刚烷胺、非泼罗尼和阿奇霉素。名录提示,农药需严格遵照标签标注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养殖环节使用兽药,应当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建立用药记录,严禁假劣兽药、特定禁用药、原料药、人用药违规用于动物及饲料、动物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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