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市监处罚[2026〕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唐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委托生产了10盒“野山参粉”,野山参粉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为野山参粉,配料为人工种植林下野山参,产品类型为食用农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8765-2015,营养成分表和20年野山参粉等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原料野山参的进货票据、溯源信息或第三方鉴定报告等材料证明野山参年份为20年当事人也无法提供野山参粉符合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GB/T 18765-2015的检测报告以及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的检测报告,经计算,当事人销售野山参粉的货值为9800元,违法所得为6820元(其中已退款236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野山参粉标签标注了20年野山参粉、营养成分表和执行标准为GB/T 18765-2015等信息。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860元;3.没收1盒野山参粉。当事人无法提供原料野山参的进货票据、溯源信息或第三方鉴定报告等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860元;4.没收1盒野山参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