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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即将实施-《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7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日期:2022-08-02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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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日开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重要法规及部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将正式实施。其中,《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细化明确了明码标价规则,补充完善了部分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更好的帮助企业了解重要法规标准情况,中食安信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简单解读,供大家参考。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4月14日出台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内容:

一、明确明码标价规则。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但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经营者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减少价格欺诈的发生。

另外,对于网络明码标价的形式也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明确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二、明确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情形。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交易,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八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是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规定》针对时下网络交易的常见价格问题,设立第二十条,就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作了规定。同时,对价格欺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其一,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其二,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其三,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三、明确法律责任。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明确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所适用罚则的同时,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中食安信建议相关企业或个人经营者仔细研读该《规定》,做到自查自纠,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确保消费者利益的同时,有序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