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不仅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及产品执行标准中对标签标示的规定,还应同时符合该产品属性、配料、加工工艺等方面涉及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卫健委公告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以下针对预包装食品可能涉及的易错点进行简要总结,希望可对企业标签设计工作有所帮助。
易错问题:使用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作为食品名称。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玛咖片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902号) 食品不得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药品剂型误导、暗示其具有保健作用。
易错问题:单一产品未标示配料表,如饮用水、茶叶、白砂糖等。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问答第二十一,单一配料的预包装应当标示配料表。
易错问题: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添加剂未标示,如酱油应标示酱油(含焦糖色)。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问答第二十六条,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易错问题:净含量未与产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易错问题:进口食品未规范标示代理商引导词及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4. 1.6.3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易错问题:进口食品未标示注册编号。
依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禁止冒用或者转让注册编号。
易错问题:执行的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未在标签标示。如大米、茶叶等。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4.1.11.4 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易错问题:标示更多营养成分时,未将核心营养素醒目标示。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附录B 2.2 注:核心营养素应采取适当形式使其醒目。
易错问题:未标示出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内容。如凝胶果冻未在最小食用包装标示警示语。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19299-2015)4.2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 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下列方法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易错问题:普通食品标签涉及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关于防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虚假宣传的消费提示》
易错问题:普通食品使用新食品原料未按公告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使用量等内容。
依据:如,《关于蝉花子实体(人工培植)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要求透明质酸钠应标注“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并标注推荐食用量≤200毫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