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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食品广告宣称要求(二)之保健食品篇

  • 日期: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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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面上的广告质量参差不齐,虚假广告层出不穷,市场监管部门也经常开展“治理”行动,不少企业因违法宣传被处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广告内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食安信整理了食品广告宣称的相关要求,供各位企业参考。

保健食品广告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的要求。

保健食品广告和普通食品广告有很多共同的要求,本次主要介绍保健食品广告单独的宣称要求及相关的法规条款,对此前发布的【原创】食品广告宣称要求(一)之普通食品篇中涉及的宣称要求不再重复提示。

保健食品广告宣称要求:

1. 不得含有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不得宣传疾病治疗预防作用,不得宣传使用医疗、药品相关术语。

相关法规条款如下:

1.1 《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1.2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3 《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1.4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 不得宣传100%有效、安全、没有风险、无效退款等内容。

相关法规条款如下:

2.1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六)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3. 不得宣传抢购、免费、治愈率、评比等内容。

相关法规条款如下:

3.1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4. 不得使用国旗、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专家、医生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

相关法规条款如下:

4.1 《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4.2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5. 不得造成消费者恐慌,不得暗示产品适用于所有症状及人群。

相关法规条款如下:

5.1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6.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相关法规条款如下:

6.1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7. 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推荐。

相关法规条款如下:

7.1 《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7.2 《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三(三)从事保健食品等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

8. 广告必须标示内容包括:

8.1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8.2 《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8.3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普通食品广告和保健食品广告有很多共同的要求,但保健食品广告需要审查才可发布,且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企业应仔细研读相关法规,避免因广告不合规被处罚。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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