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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二:基本要求

  • 日期:2020-04-27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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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是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介绍、展示食品最为直接的途径,是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参考的重要因素,也是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7718”),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除了强制标识内容外,基本要求也同样需引起重视。此部分内容主要是对食品标签的表现形式、字体以及标示内容等信息进行了基础要求。

上期内容中食安信讲解了GB 7718的使用范围及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本期内容继续以GB 7718基础,结合日常工作经验,对基本要求部分进行了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相关法规要求。

法规原文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重点内容解读
标签相关规定    

       首先,GB 7718明确表示了对食品标签合法性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仅要符合GB 7718的要求,还需考虑是否符合其他法规标准的要求。由于法规是一个庞大的相辅相成的体系,其他标准或公告也可能会对标签标识有额外的规定。

例如,新食品原料“人参(人工种植)”的公告中明确要求“不适宜人群”需在产品标签中进行标示,因此,对于使用了人参(人工种植)的食品,应按照要求在终产品的标签上标示此内容;如果产品为乳酸菌饮料,则应按照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要求在产品标签中标识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等内容。

标签的规范性    

GB 7718对食品标签的用语、图案、信息等内容也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以确保标签内容易于消费者理解。这不仅需要确保食品标签的真实性,也需要确保食品标签的直观性。食品标签已成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交流的重要手段,任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介绍,都会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所有标示内容应客观、有科学依据,不贬低其他食品,不应违背营养科学常识,不应使用暗示性的语言、图形和符号,也不应用字号大小色差等因素在食品名称和真实属性上误导暗示消费者。结合现有案例,如果存在有意识地把掩盖真实属性的名称标示得大而明显,把真实属性名称标示得很小、与背景色基本一致,甚至真实属性名称远离食品的名称等,均为易于被消费者挑战的情况。

例如,猴头菇酥性饼干的标签上,“猴头菇”三字的字号明显大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酥性饼干”四字的字号,并且在标签的主展示面有类似“猴头菇”的图片,对于这种情况,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以下图为例,如果不在“花生牛奶”附近标示复合蛋白饮料,那么就会有误导消费者此产品为“牛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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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企业在了解GB 7718标准要求的同时,结合其他配套文件,会更为清楚及全面地理解法规要求。比如“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结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十一条可以推测出,当产品中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时,不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的真实图案。

因此,生产经营者在设计、制作食品标签时应该确保标签上信息的真实性。不实事求是,标示虚假、错误的信息、故意夸大某项事实或功能或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都是违反法规的行为。

标签内容暗示功能或治疗疾病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不应出现任何疾病名称或医药相关专业词汇和语句,不应有关于保健食品的声称或描述保健功能的词语,也不应采用任何文字、图形或符号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结合目前市场上的真实标签事例和其他法规内容,“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也会用于暗示功能或健康相关的信息。比如,在酸奶上使用肠道或类似形状的图案,可能会误导暗示消费者此产品具有“调节肠道菌群”的功能,而此功能是保健食品功能,用于普通食品是不符合法规要求的。

标签中文字的使用    

法规中有三条内容都是针对标签使用的语言文字做出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繁体字属于汉字,但不属于GB 7718中规定的“规范的汉字”。因此,如果企业想使用繁体字进行标示,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应的繁体字。

标签的质量要求    

关于标签的质量,不论标签是粘贴、打印还是印压在包装上,在消费者(或使用者)打开包装食用(使用)前,都是不可分离的。此外,产品在运输、销售过程中,标签或其内容也可能会出现脱落或者模糊的情况。比如,有酱油瓶上的生产日期容易被抹除,执法人员便对食品标签不清楚、容易擦拭的酱油进行了下架处理,并继续进一步调查。

因此,确保产品标签内容清晰,是为了确保产品的相关信息能传达给消费者,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消费者不会因为遗漏重要信息而发生风险,企业也可以避免由于低级错误导致不应有的惩罚。

组合包装的标签要求    

对于组合预包装食品来说,如果包装内是各个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组合,即非最小销售单元。当该销售单元内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食品时,应当分别在最外层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但共有信息可统一标示。

一些易于消费者获取标签信息的外包装材质或形式,可不用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如果外包装物是透明的,且消费者可以直接透过外包装物清晰的看到里面产品标签的细节内容时,生产经营者便可不在外包装物上标示标签内容。

变化趋势    

2018年和2019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其中对标签的基本要求也做了增补,比如明确了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食品或食品中的某成分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修改了关于标签标示的“字高与最大表面积”、“联系方式”等要求;删除了“若销售单元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时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削弱了在标签上打擦边球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识读食品标签的便利性及监管需要。

结束语


以上为GB 7718第三部分基础要求的解读,总体而言,基本要求中规定了很多生产经营者值得重视的内容。因此,建议生产经营者需重视基本要求,避免产品标签可能会出现的合规性风险。

此外,中食安信认为,虽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最新版本仍未发布,但未来正式版本的内容与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不会太大,建议企业提前准备相应的标签整改工作,完善自身标签标识的合规管理工作。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


往期解读: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一:范围与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