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地区恢复行使主权,回归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地区的宪制基础。为保持香港地区政制稳定,社会有序运作、健康发展,《香港基本法》中规定了香港地区政制的绝大多数内容维持50年不变。因此目前香港地区有关食品的法律制度基于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原则,在我国《宪法》及《基本法》的框架下运行。
基于上述背景,所有在香港地区出售的食品需符合《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该条例的附属法例要求。该条例明确订明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规定,即上市销售的食品必须适宜供人食用。
在原料管理方面,经中食安信了解,香港地区当局在第132章条例的授权下制定了多项附属法例来进一步保证食品安全。对防腐剂/抗氧化剂、甜味剂、色素等相对特殊的食品添加剂类别,香港当局通过不同的附属条例来规管。其中为加强防腐剂/抗氧化剂的管理,当局制定了《食品内防腐剂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BD)来规范防腐剂及抗氧化剂的使用。本次介绍香港地区防腐剂的主要管理特点以及与内地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GB 2760)的差异,供企业参考。
该附属法例分为4个部分,分别为主体、附表1、附表1A和附表2。第132BD章中主体部分特别为防腐剂及抗氧化剂作出了相应的定义。第132BD章附表1《可含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在每个情况下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及分量》与GB 2760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的结构相似(见下图),特别指明了添加剂的可用于的食品类别、添加剂名称以及备注等,企业生产时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的关键词进行检索查询。
在第132BD章附表1中,分为四栏列出允许使用的类别、准许防腐剂/抗氧化剂的名称及其国际编码系统的辨别编号(INS)、在食品内的最高准许含量以及使用时的附注说明。要注意的是,在非表列的正面清单中的防腐剂/抗氧化剂不得使用。
附表1A在附表1的基础上,列出了部分防腐剂/抗氧化剂的替代物,如山梨酸钠(201)、山梨酸钾(202)、山梨酸钙(203)在使用上等同于附表1中的山梨酸(200)。
附表2规定了香肠、香肠肉馅、液体咖啡香精等含防腐剂/抗氧化剂等特殊类别食品的标签要求,中食安信建议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重点关注该部分。
同样是规管食品添加剂的法例/标准,第132BD章与GB 2760在实际应用时二者仍有部分差异,中食安信建议内地企业在出口产品前注意区分,以下列出部分可供参考。
a.食品分类差异:
在第132BD章采用了类似GB 2760中的附录E的食品分类系统,其中“父类与子类”的概念与GB 2760相同,即某种食品添加剂批准在某个食品类别父类使用时,除特别规定外,在父类下的所有细分子分类均可获准使用。
与GB 2760有差异的是,根据第132BD章实际使用时要注意,附表1A的食品分类或细分类中,设立了“杂项”类别,该类别涉及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及调味糖浆、酶、明胶及液体果胶等产品。举例来说在明胶中,其准许使用二氧化硫,最高准许含量为1000 ppm(以二氧化硫残留计算),该类规管项在内地企业出口产品时经常忽略。
b.防腐剂/抗氧化剂使用要求差异:
使用防腐剂/抗氧化剂时需要关注第132BD章附表1条文规定。GB 2760中规定的是所有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而在第132BD章中,诸如游霉素一类的食品添加剂仅允许使用在部分食品表面,会以表面面积来计算,因此第132BD章没有采用GB 2760中的mg/kg为统一单位的形式,而以百万分率的比例体现。
c.产品标签要求差异:
在香港地区出售含有抗氧化剂的食品,第132BD章特别要求不得在任何地方宣传该产品可主要供给婴儿及幼童食用。对此前市场上火热的“儿童食品”在进入香港市场时重点关注该条法例限制。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和我国“一带一路”政策实施,香港地区与各地的联系愈发紧密。香港市场历经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体系完备,责任严格的体系,中食安信建议企业在进入香港市场前建议做好相关的合规管理。中食安信是一家专业服务于食品行业的法规咨询机构,致力于为全球食品行业客户提供食品标准法规咨询、食品相关报批注册等服务,若有相关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