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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中国内地输入香港地区的食品不合格原因梳理及相关法规解析

  • 日期: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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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下半年,中国内地输入香港地区的食品中有16批次不符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例,涉及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等食品类别。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标签标示不合格和营养成分检测不合格。中食安信对不合格食品的类别和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梳理,并对相关的法规要求进行了解析,详情如下。

(一)输入香港地区不合格食品的主要类别

不合格食品的类别涉及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冷冻饮品和方便食品,其中蔬菜制品和水果制品占比最多(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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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输入香港地区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不合格食品涉及5类情况,其中标签标示不合格和营养成分检测不合格占比最多(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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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示不合格的食品共计8批次,全部是因为标签上未标示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及对应的作用类别,涉及防腐剂和染色料。

营养成分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共计5批次,全部是因为营养成分表中的营养素含量不符合营养标签上营养素含量的规管容忍限的要求,如钠的检测值应≤标示值的120%等。

(三)不合格原因相关法规解析

1、香港地区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附表3第2(5)及第2(6)段,食品添加剂如构成食物的配料,须列明该食品添加剂的作用类别及:

a)     其本身所用名称;或

b)    它在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中的识别编号;或

c)     它在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中以"E"或"e"为词头的识别编号。

例如:防腐剂(二氧化硫)或防腐剂(E220)或防腐剂(220)

另外,食品添加剂的作用类别包括上光剂(Glazingagent)、水分保持剂(Humectant)、色素(Colour)、抗氧化剂(Antioxidant)、抗结剂(Anti-caking agent)、防腐剂(Preservative)、固化剂(Firming agent)、乳化剂(Emulsifier)、乳化盐(Emulsifying salt)、消泡剂(Anti-foaming agent)、推进剂(Propellant)、甜味剂(Sweetener)、发泡剂(Foaming agent)、酸味剂(Acid)、酸度调节剂(Acidity regulator)、增味剂(Flavour enhancer)、增稠剂(Thickener)、增稠剂(Bulking agent)、胶凝剂(Gelling agent)、膨胀剂(Raising agent)、稳定剂(Stabilizer)、面粉处理剂(Flour treatment agent)和护色剂(Colour retention agent)。

根据上述规例的规定,如果一个食品添加剂以前述中列明的作用类别用于食品,则须列明该食品添加剂的作用类别及其本身所用名称,或它在食品法典委员会采用的食物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中的识别编号,否则仅须列于配料表,无须指明其作用类别。

2、营养素含量的规管容忍限要求

根据《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技术指引》规定,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及营养素含量应符合营养标签上标示能量值及营养素含量的规管容忍限的要求(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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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指引的规定,图3中列明的能量和营养素的检测值均应符合营养标签上标示能量值及营养素含量的规管容忍限的要求。

小结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食物及药物)第62条,有权抽取任何食物样本以作分析、细菌化验或进行其他检验,并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食品回收指引》等法规要求处理问题食品,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食品下架、回收、销毁等。

所以,中国内地的食品企业应着重针对上述重点问题对即将输入香港地区的食品进行自查,以免出现抽检不合格的情况。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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