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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食药物质知多少?

  • 日期:202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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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食同源”在中国有悠久历史传统,自上古时期神农尝百草开始,逐渐发展出中国传统中医药理论,这期间药和食在中医药理论中始终密不可分。在中国最早的一部中药典籍《黄帝内经》中就有“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的描述,这部著作也提出并形成关于药和食的整体理论体系。在稍晚一些的著作《神农本草经》中,将药物分为“三品”,上品药120种是最好的,无毒,可长期食用,有助于强身健体、延年益寿。其中记载的上品药很多也是我们目前的食药物质名单中。到了唐代,中国有了第一部专门记载药膳养生的著作——《食疗本草》。此后药食同源文化一直得到不断传承和发展,深入人心。

药食同源物质在食品行业中又称食药物质。法规中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的物质。

传统使用历史,是指某种物质在省辖区内2个县级区域以上,具有30年以上作为食品食用的历史。

列入《中国药典》,是指例入《中国药典》正文,不包括附录,不包括部颁(原卫生部颁发)和地方标准。

2002年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019年发布的《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以及2023年发布的《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中明确指明,现行可用的食药物质共有102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地黄等4种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意见的函,对地黄、麦冬、化橘红、天冬4种物质拟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定向征求意见。

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87种)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2)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6种)

3)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

4)关于征求地黄等4种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意见的函

 5)未列入食药物质目录,但可用于食品的中药材

1)如何扩增食药物质目录?

由需求单位(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准备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向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初步安全性评估意见、并提供食用历史证明文件,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审核相关资料、并确定食药物质名单,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审评意见反馈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食用安全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出综合评估意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会将意见反馈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最终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药物质目录。

2)在食品中使用食药物质目录以外的中药材,违反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处罚依据有哪些?

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上述食药物质目录以外的中药材,均可认定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分,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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