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各政府监管机构陆续发布了一些重要法规和征求意见稿,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关于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通知》。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落地法规,中食安信对2021年11月份发布的重点法规、标准以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简单解读,同时对本月发布的食品相关法规标准等进行了汇总,供大家参考。
2021年11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明确声称要求,1段产品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2-3段产品不得对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2)明确标签主要展示版面除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符合要求的图案、注册商标外,不得标注其他内容。
3)规范乳蛋白原料要求,对产品名称中标有某种动物性来源的(例如:…羊奶粉),其乳蛋白原料(生乳、乳粉、乳清粉等)应全部来自该物种。
4)规范复合配料标示要求,要求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表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此公告对婴配粉产品标签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婴配粉相关企业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此外,本月还发布了关于调整婴配粉申报资料复印件份数的通知以及进口婴配粉配方注册授权委托书的要求,对申报资料做了一些相应的调整,需要婴配粉相关企业及时关注了解,及时调整。
2021年11月15日,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明确食药物质的定义范围,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
2)明确安全性评价程序和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扩增或调整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同时应提供具有传统食用历史的证明、食用安全性评价资料等材料。
3)明确风险监测和动态管理制度,为做好对新纳入目录物质的跟踪管理,要求地方对新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报告发现的不良反应等信息。结合风险监测结果,对食药物质目录进行调整,实施动态管理。
此次通知既清晰界定了食药物质范围,又强化安全、突出实用性,让相关企业对食药物质有更明确的了解。
2021年1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调整了适用范围,明确将以互联网直播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跨境电商广告纳入《办法》调整范围;进一步强化对弹出广告“一键关闭”、植入广告等领域的制度规定。
2)明确了相关定义,将“发布展示”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认定条件,同时,尝试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
3)强化了相关主体责任,增加了对含有链接的广告、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广告的专门规定,强化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明确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配合广告监测、协助监管、提供统计数据等义务。
4)增强对广告代言人的监管力度,对广告代言人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
此外,目前该办法仍在征求意见中,企业可于2021年12月25日前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此办法的发布能够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首先,婴配粉的标签标识更加严格,相关企业要及时调整,规范标签标注,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申报资料也在合理调整,企业需及时关注。可以看出政府对婴配粉越来越重视,企业需要更加严格规范自己,从而保障婴配粉的安全及市场的规范。其次,食药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发布,便于企业对食药物质的了解,方便企业对于合规食品配料的使用,利于企业自身的研发等。最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若之后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对于互联网广告要求会更加严格,相关企业要及时做好准备。
中食安信希望通过对十一月法规回顾以及重点法规的解读,对企业及行业人员把握监管变化趋势、合规宣传产品有所帮助。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行业舆情监控、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