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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过渡期结束,《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新规实施!

  • 日期: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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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用于食品的菌种

2022年8月1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更新公告,该公告是在2010年发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含21个菌种)基础上,将后续获批的16个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增补到名单中。2022年名单更新后,国家卫健委多次发布“三新食品”批准公告,截止至2024年8月,已有4个菌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具体信息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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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假肠膜明串珠菌,先后在2023年3月2日、2024年3月13日获批,第二次批准公告中规定,将其使用范围扩大到稀奶油、奶油(黄油)和无水奶油(无水黄油)中。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公告链接:https://www.antion.net/Cn/News/viewkuaixun/id/ZodBQ375u3zZgkHmAJEzzgO0O0OO0O0O.html

2.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

2022年8月1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更新公告,该公告是在2011年发布的《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含4个菌种的6个菌株)基础上,将后续获批的8个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株增补到名单中。2024年8月,国家卫健委再次发布“三新食品”批准公告,将1个菌株(长双歧杆菌婴儿亚种M-63)列入《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中》,该菌株为中食安信全程代理申报,具体信息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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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公告链接:https://www.antion.net/Cn/News/viewkuaixun/id/ZodBQ375u3zZgkHmAJEzzgO0O0OO0O0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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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

2022年8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公告,考虑到政策宣贯解读、企业调整标签标识、原产品库存消耗等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公告规定对名单中涉及菌种分类和命名调整的,设置两年过渡期。即2024年8月17日后,含有菌种名称发生更改的食品,其标签中菌种名称需要按照更新后的菌种名单进行标示。

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第三十八条中规定,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中的菌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标示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2.特殊情况

除上述要求外,若产品执行标准中对菌种还有其他规定,也须一并执行。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中规定,添加菌种的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添加乳酸菌的活菌(未杀菌)型产品乳酸菌数应≥10

^6CFU/g(mL),并在产品标签中标识乳酸菌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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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菌种名称、菌种归类标示作出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

征求意见稿拟新增要求,对于菌种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可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菌种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如标示,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无活性的词语。

目前市面上添加菌种的产品其菌种的标示方式鱼龙混杂,监管情况也参差不齐,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标示内容,对于灭活菌种有了更加明确的标示法规,避免了非活菌型产品冒充活菌型产品售卖的情况,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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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中添加了《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的菌种,是否可以宣传“使用经过国家卫健委认证的菌种”?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因此,食品中添加了《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的菌种,不可以宣传“使用经过国家卫健委认证的菌种”。

2.对于添加了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食品标签在标示时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①菌种名称、产品类型、菌种含量

菌种名称,需要按照《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中规定的菌种名称进行标示。对于产品类型、菌种含量,需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中规定进行标示,“添加菌种的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添加乳酸菌的活菌(未杀菌)型产品乳酸菌数应≥10^6CFU/g(mL),并在产品标签中标识乳酸菌含量。”

②警示用语

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公告规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应在统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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