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曾于2018年发布《2018年食物掺杂(金属杂质含量)(修订)规例》,对食品中金属杂质的管理要求进行调整,将所涵盖的金属污染物从7种增加至14种,并依不同食品/食品组类别分类。香港地区修订后的第132V章《食物掺杂(金属杂质含量)规例》(以下简称”第132V章”)和内地施行的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下简称”GB 2762”)存在一定差异,中食安信梳理香港地区对金属杂质规管要求,以满足内地企业向香港地区出口产品的合规需求,顺利拓展香港市场。
1.规管金属杂质的数量
第132V章与GB 2762在控制指标的数量差异:
第132V章:锑(Sb)、砷(As)、镉(Cd)、饹(Cr)、铅(Pb)、汞(Hg)、锡(Sn)、钡(Ba)、硼(B)、铜(Cu)、锰(Mn)、镍(Ni)、硒(Ce)、铀(U)。
GB 2762:铅(Pb)、镉(Cd)、汞(Hg)、砷(As)、锡(Sn)、镍(Ni)、铬(Cr)。
相对于GB 2762中规管的指标类别,第132V章数量上增加的污染物指标仅限于天然矿泉水或瓶装/包装饮用水(天然矿泉水除外)的类别。GB 2762中规管的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等食品污染物没有在该规例规管清单中。
2.规管金属杂质的食品类别
第132V章和GB 2762采用了类似的食品分类结构,相对GB 2762第132V章的食品分类层级较少。以下为第132V章的食品种类的主要结构图,与GB 2762管理原则相同,在某金属杂质含量适用于大分类时,大分类内的所有类别均适用相应规定,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对于规管的食品类别方面,第132V章和大多数国家/地区一致,没有对所有的食品类别进行限定,仅对香港当地居民总摄入量有显著影响的食品/食品组设置金属杂质的含量上限。对没有在第132V章规定的食品类别,香港食物安全中心建议生产企业从源头管制的方法以确保食品安全。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可能存在的污染物风险对14类金属杂质进行全部或部分金策,以内控产品安全指标。
3.近期修订计划
2024年12月19日,香港食物安全中心发布了第132V章进一步的修订计划。新计划拟在现在14种金属杂质对应的144个产品类别基础上新增27个特定金属杂质含量上限,更新9个现有相关食品组合的金属杂质含量上限。在27项建议新增的金属含量上限中,16个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有关铅、镉及甲基汞等金属的标准。11个新增含量上限则参考了如中国国家标准、韩国标准等相关标准。
香港地区对第132V章征求意见周期为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2月16日,企业如有相应意见可通过香港食物安全中心网站(https://www.cfs.gov.hk/tc_chi/whatsnew/whatsnew_fstr/whatsnew_fstr_PA_Food_Adulteration_Metallic_Contamination_2.html)反馈,中食安信希望通过此次梳理帮助输港食品企业了解相应要求,同时建议企业关注其金属杂质指标要求变化,做好相应准备。
来源:中食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