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提到将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于行政执法中提出要出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指导地方制订完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清单,依法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事项范围和标准。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基于该要求,我国市场监管总局于年初曾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拟对不予处罚情形进行细化规定,以解释不予处罚的适用范围。在此之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对相应“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设置做了积极探索,中食安信对近期发布的清单进行了系统梳理,以供食品企业参考。
另外,无论是我国市场监管总局拟订立或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发布的清单中,都可以看到适用“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需有一定前提条件,且仅适用部分情形,如部分食品经营环节超出经营许可要求、标签瑕疵、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等混放等情况。这些“轻罚免罚”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给予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和发展机会,而不是成为违反法规的“护身符”。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持续关注法规变化,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标准。
来源:中食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