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09月15日发布了“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原卫生部2010年10月20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要求相关单位于2020年10月15日前反馈意见。
十年磨一剑,本次修订完善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纳入了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临时管理限量、进口无国标食品的相关规定,中食安信将该次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内容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如下:
1.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范围
突出工作宗旨,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明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标准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立项计划,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从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跟踪评价和修订各环节,突出强调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依据、严格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能力要求和标准研制内容、明确网络平台在线反馈意见、提升审查效能、增补标准提前实施规定等相应重点措施。
基于风险管理需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提出临时限量值的要求,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并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
4.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要求,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规定地方标准职责和范围、备案形式等。
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征求意见稿》第8章规定了进口无国标食品的管理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14号)要求,再次明确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定义“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符合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我国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以及不包括的4种情形,规定了进口无国标食品申请和审查程序及审查部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食品评估中心负责进口无国标食品指定适用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等。
结论
本次《征求意见稿》以落实“最严谨的标准”为基础,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全篇分为9章共68条,较现行版本,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和程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临时管理限量、进口无国标食品等均有较大变化,目前该办法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中食安信希望通过对其解读,帮助企业和行业相关人员全面、准确地把握可能出现的变化趋势,为更好的开展工作提供参考,同时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
来源:中食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