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主旨
本案核心在于销售者销售标签标注错误的茶叶(冒用生产许可证号、标准号错误)是否构成欺诈,以及应适用三倍赔偿还是十倍赔偿。
二、基本事实:
胡某在德某慧超市购买了5盒“西湖龙井”茶叶,花费2487元。经查,茶叶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并非包装所载生产商龙都公司所有,而是另一家公司;标注的产品标准号(GB/T 14456.1)为普通绿茶标准,而非“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保护标准(GB/T18650)。胡健认为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起诉要求退款及十倍赔偿。诉讼中,胡某撤回对生产商的起诉,仅要求销售商德某慧超市承担责任。
三、焦点:
茶叶标签标注错误是否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者应承担三倍赔偿还是十倍赔偿。
四、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德某慧超市在采购食品时未认真查验生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将不符合标签内容的食品上市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案涉茶叶并非按照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且德某慧超市未能举证证明茶叶符合“西湖龙井”质量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根据“食品安全”的定义(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案涉茶叶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未证明其饮用后受到损害。因此,原告主张的十倍赔偿于法无据。然而,德某慧超市销售的茶叶不符合其包装上承诺的质量标准(西湖龙井),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应适用三倍赔偿。法院判决:退还货款2487元,并赔偿三倍货款7461元。
五、案例启示:
销售标签标注错误的食品,若无法证明其符合标注的标准,应承担欺诈责任。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需证明食品存在实质安全危害;若仅能证明欺诈,则适用三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