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修改单的公告”(2025年第2号),主要包括:《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2项食品标签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等3项特殊膳食食品标准、《发酵乳》等4项食品产品标准、《调制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等3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消毒剂》1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乙二胺四乙酸铁钠》等4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添加剂 叶黄素》等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中锑的测定》等29项检验方法标准,以及《灭菌乳》等9项修改单。
本次新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进入新阶段。同时为确保新旧标准平稳衔接,政策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以便于食品生产企业熟悉标准以及对产品进行相应的调整。
PART.1 新标准的设计逻辑与现实考量
新标准实施前的过渡期安排,本质上是平衡“安全底线”与“产业韧性”的治理艺术,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可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但企业对标准过渡期内应执行原标准还是新标准关注较高,本次针对其进行解读说明,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对于国产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在实施日期后,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新标准执行,在实施日期前已经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该规定既避免了大规模产品销毁造成的资源浪费,也为本土企业留出技术升级窗口。
对于进口食品,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12年颁布的《关于进口食品新标准执行时间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1号),自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之日起,所有进口食品以报检日期为准。这一规定源于进口食品供应链的复杂性,如跨境运输周期长、风险传导快,以报检日期为界可实现“源头管控”,但考虑到进口食品所需的长途运输及清关时间,2022年12月30日,国家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136号公告),明确了对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浓缩乳制品的相关监管规定。以上食品类别在新国标实施日期前生产、进口的符合原国标规定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进口、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除有公告特殊规定的,其他进口食品均应符合2012年第41号的要求,以报检日期为准,一律按照新标准实施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方准予进口。
PART.2 新标准下的企业应对策略分化
国产企业需打好“库存消化”与“技术升级”组合拳。一方面,建立动态库存管理系统,通过促销活动、渠道下沉等方式加速旧标准产品流转。另一方面,倒逼生产端变革,如加快学习新标准变化,增加新法规培训学习,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进行合规评价等,对食品标识进行进一步的审核把关。
进口企业则面临“时间赛跑”的合规压力。由于报检需提供符合新标准的检测报告,企业需重构供应链节奏。如可通过缩短海外工厂生产周期、在保税区增设预检验仓库,将报检时间从压缩,确保过渡期内产品顺利通关。而标签设计的调整更需提前布局,需提前启动包装改版,避免因标签不符导致的退运风险。
PART.3 消费者权益的新维度与市场影响
标准切换带来消费端的“信息升级”。新标准通过更清晰的标签体系(如强制性标示致敏物质、规范“零添加”宣称),赋予消费者更强的知情权。例如,预包装食品需在显著位置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取代传统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组合,帮助消费者更精准判断食品可食用期限。价格体系也将出现结构性变化。进口食品可能因合规导致成本上升;国产食品则呈现“新旧同市”格局,过渡期内旧标准产品可能通过促销降价清货,但消费者扔需注意查看生产日期。
PART.4 结语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过渡期政策,是监管智慧与市场规律的有机融合。进口食品的“报检日期”节点与国产食品的“保质期结束”通道,既筑牢了进口食品安全防线,又为本土产业升级留足空间。对于企业而言,过渡期是压力测试期,更是转型窗口期;对于消费者,是知情权升级的新起点,更是参与食品安全共治的契机。随着新规全面落地实施,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将迈向“精准监管、产业协同、全民参与”的新阶段,为“健康中国”筑牢最严谨的标准防线。
来源:中食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