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二季度批准情况
2022年第二季度,欧盟委员会共批准种新型食品投放市场,分别为“绿豆蛋白”、“四氢姜黄素”、“麻风树果仁”和“飞马哲水蚤油”。
修订2种新型食品的规格和使用范围,包括取消已批准的新型食品反式白藜芦醇(微生物来源)规格中的粒度要求;扩展已批准的新型食品低聚半乳糖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供普通人群的奶糖、干酪和加工干酪、奶油和涂抹物。
获得批准的4种新型食品可用于蛋白质产品、食品补充剂、谷物棒等,具体的最高含量水平、规格参数等,以及重金属、真菌毒素等污染物限量和微生物标准等详情梳理如下:
01 绿豆蛋白
2022年4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22/673号条例,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2015/2283,批准绿豆蛋白(mung bean protein)作为新型食品投放市场,并修订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7/2470附件涉及新型食品使用要求。
根据修订的欧盟委员会条例(EU)2017/2470,对绿豆蛋白的要求如下:
新型食品名称 | 使用条件 | 额外的特定标签要求 | |
绿豆蛋白 | 指定食品类别 | 最高含量 | 含有该新型食品的食品标签上的名称应为“来自绿豆的绿豆蛋白”。 |
蛋白质产品 | 20g/100g |
新型食品名称 | 规格 |
绿豆蛋白 | 定义:是以辐射绿豆种子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喷雾干燥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绿豆蛋白粉。 绿豆蛋白的组成: 水分:≤6% 蛋白质(w/w):≥81% 灰分(w/w):≤6.0% 脂肪(w/w):≤5.5% 碳水化合物(w/w):≤5.0%,通过计算。 微生物标准: 有氧菌落数:<5000 CFU/g 酵母菌和霉菌总数:<100 CFU/g 大肠菌群:<100 CFU/g 大肠杆菌:<10 CFU/g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不得检出/25g 沙门氏菌:不得检出/25g |
02 四氢姜黄素
2022年6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 (EU) 2022/961条例,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 2015/2283,批准四氢姜黄素(Tetrahydrocurcuminoids)作为新型食品投放欧盟市场,并修订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7/2470附件中涉及新型食品的使用要求。
根据修订的欧盟委员会条例(EU)2017/2470,涉及“四氢姜黄素”修订内容如下:
新型食品名称 | 使用条件 | 额外的特定标签要求 | |
四氢姜黄素 | 指定食品类别 | 最高含量 | 含有该新型食品的食品标签上的名称应为“四氢姜黄素”。 含有四氢姜黄素的食品补充剂的标签上应注明: 1.食用人群:仅成年人,不包括孕妇和哺乳期妇女; 2.若同一天食用了其他含有姜黄素和(或)类姜黄素的食品补充剂,则不应食用本产品。 |
2002/46/EC定义的成人食品补充剂,不包括孕妇和哺乳期妇女 | 140mg/天 |
新型食品名称 | 规格 |
四氢姜黄素 | 描述:四氢姜黄素是通过一系列步骤生产的,这些步骤包括从姜黄 ( Curcuma longa L.) 的干燥、粉碎的根茎中提取姜黄素、氢化(使用披钯碳 (Pd/C) 作为催化剂)、浓缩、结晶、干燥, 并研磨成粉末。。 特性/组成: 总四氢姜黄素(干基)(% w/w):> 95.0 水分(% w/w):≤1.0 灰分(% w/w):≤ 1.0 钯 (mg/kg): < 5.0 微生物标准: 需氧菌总数:≤ 5 000 CFU/g 酵母菌/霉菌总数:≤ 100 CFU/g 大肠杆菌:< 10 CFU/g 金黄色葡萄球菌:≤10 CFU/g 肠杆菌科:≤10 CFU/g 沙门氏菌属:不得检出/25g 大肠菌群:≤10 CFU/g |
03 麻疯树果仁
2022年6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22/965号条例,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 2015/2283,批准麻风树果仁(kernels from the edible variety of Jatropha curcas L.)作为新型食品投放市场,并修订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7/2470附件中涉及新型食品的使用要求。
根据修订的欧盟委员会条例(EU)2017/2470,涉及 “麻风树果仁”修订内容如下:
新型食品名称 | 使用条件 | 额外的特定标签要求 | |
麻风树果仁(可食用品种) | 指定食品类别 | 最高含量 | 含有该新型食品的食品标签上的名称应为“麻风树果仁(可食用品种)”。 |
果仁本身,蜜饯或糖渍和加工坚果 | / | ||
谷物棒 | 5g/100g | ||
早餐麦片 | 5g/100g | ||
干果 | 5g/100g |
新型食品名称 | 规格 |
麻风树果仁(可食用品种) | 描述/定义: 果仁是从麻风树可食用品种的成熟果实的种子中获得的,这种植物的果仁中的佛波酯含量无法检测到,经过一系列步骤,包括果实清洗和去壳以获得种子、种子干燥,种子清洗以去除杂物和其他残留物、种子机械脱壳以获得果仁,以及果仁水热处理(> 120°C 40分钟)以减少抗营养物质和微生物负载。 麻风树植物的可食用品种生产的果仁含有不可检测水平的佛波酯,由于可食用品种在表型上与不可食用品种无法区分,因此只有适当的麻风树植物可食用品种才能用于生产新型食品。整个生产过程必须确保不会发生可食用和不可食用的果仁混合。 根据表 A 的取样程序,在种子干燥步骤之后和脱壳步骤之前,应通过对每批种子携带的佛波酯的分析控制,来确认没有发生可食用和不可食用的果仁混合。从每个聚合样品中提取的五个实验室样品去壳、研磨,并使用经过验证的 UHPLC-UV-MS (b)方法进行佛波酯分析。只有在所有五个样品中都检测不到佛波酯的批次才被进一步进行种子脱壳和果仁水热处理步骤。 特性/组成: 水分:≤ 3.0 % 总脂肪:54.0~61.0 % 总蛋白质:21.0~32.0 % 总纤维:6.0~10.0 % 灰分:3.0~5.0 % 污染物: 佛波酯 (μg TPA eq (a) /g kernel) (b) : ≤ 0.75 (LOD) (c) 铅:≤ 0.20 mg/kg 镉:≤ 0.20 mg/kg 黄曲霉毒素 B1、B2、G1、G2 总和:≤ 4.0μg/kg 微生物标准: 需氧菌总数:≤ 1 000 CFU/g 酵母菌/霉菌总数:≤ 100 CFU/g 肠杆菌科:≤10 CFU/g 沙门氏菌:不得检出/25g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100 CFU/g (a) TPAeq:12-O-十四烷酰基佛波醇-13-乙酸酯等价物; (b)经验证的超高效液相色谱结合紫外分光光度法和质谱法 (UHPLC-UV-MS) 检测佛波酯峰; (c)检测限(只有 PE 浓度低于 LOD 的批次才能被完全处理。)。 |
04 飞马哲水蚤油
2022年6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22/966号条例,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 2015/2283和修订的委员会实施法规(EU)2017/2470,批准飞马哲水蚤油(Calanus finmarchicus oil)作为新型食品投放市场,并修订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7/2470附件中涉及新型食品的使用要求。
根据修订的欧盟委员会条例(EU)2017/2470,涉及 “飞马哲水蚤油”修订内容如下:
新型食品名称 | 使用条件 | 额外的特定标签要求 | |
飞马哲水蚤油 | 指定食品类别 | 最高含量 | 1.在含有该成分的食品补充剂标签上名称应为“飞马哲水蚤油”(oil from Calanus finmarchicus (crustacean)); 2.含有该成分的食品补充剂标签应注明以下情况不适宜食用:a. 如果在同一天摄入含有虾青素酯的其他食物补充剂; b. 婴儿和3岁以下儿童; c.若该成分含量≥0.1%虾青素,14岁以下的儿童。 |
指令2002/46/EC中定义的成人食品补充剂,不包括婴幼儿食品补充剂 | 2.3g/天 |
新型食品名称 | 规格 |
鲸腊脂肪酸 | 描述/定义: 这种新奇的食物是从甲壳类动物(海洋浮游动物)飞马哲水蚤中提取的,红宝石色的,略带粘稠的油,带有轻微的贝类气味。该成分主要由蜡酯(>85%)和少量的甘油三酯和其他中性脂质组成。 特性/组成: 水:<1.0% 蜡酯:>85% 总脂肪:>46% EPA:>3.0% DHA:>4.0% 总脂肪醇:>28% C20:1 n-9 脂肪醇:> 9.0 % C22:1 n-11 脂肪醇:> 12 % 反式脂肪酸:< 1.0 % 虾青素酯:≤ 0.25 % 过氧化值 (PV):< 3.0 meq.O2 /kg |
什么是欧盟的“新型食品(Novel food)”?
“新型食品”是指在1997年5月15日之前在欧盟范围内未大量用于人类食用的任何食品,无论成员国加入欧盟的日期如何,其至少为以下类别之一:
(1)具有新的或特意改变的分子结构的食品,而该结构在1997年5月15日之前并未在欧盟范围内用作食品或作为原料用于食品;
(2)由微生物、真菌或藻类组成、或从微生物、真菌或藻类中分离或生产的食品;
(3)由矿物来源组成、或从矿物来源中分离出来或生产的食品;
(4)由植物或其部分组成、或从植物或其部分中分离或生产的食品,但在欧盟范围内有安全的食用历史,并且由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的植物或相同物种种类组成、分离或生产的食品除外:
①通过1997年5月15日之前在欧盟范围内用于食品生产的传统繁殖方法获得;或者
②通过在1997年5月15日之前未在欧盟范围内用于食品生产的非传统繁殖方法获得,且这些方法不会导致食品的组成或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其营养价值、新陈代谢或不良物质水平;
(5)由动物或其部分组成、分离或生产的食品,但通过在1997年5月15日之前在欧盟范围内用于食品生产的传统繁育方法获得的动物除外,且来自这些动物的食品在欧盟范围内具有安全的食用历史;
(6)由源自动物、植物、微生物、真菌或藻类的细胞培养物或组织培养物组成、或从中分离或生产的食品;
(7)由在1997年5月15日之前未在欧盟范围内用于食品生产的生产工艺产生的食品,且该生产工艺导致食品的成分或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其营养价值、新陈代谢或不良物质的水平;
(8)工程纳米材料组成的食品;
(9)根据2002/46/EC、1925/2006/EC 或(EU) No 609/2013 使用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物质,其中:
① 应用了在1997年5月15日之前未在欧盟范围内用于食品生产的生产工艺,如上述(7)所述;或者
② 其包含或由工程纳米材料组成;
(10)1997年5月15日之前在欧盟范围内仅用于食品补充剂的食品,而该食品意欲用于除指令 2002/46/EC 第 2 条 (a) 定义的食品补充剂以外的其他食品。
什么是欧盟的“第三国的传统食品(History of safe food use in a third country)”?
来自第三国的传统食品,也是属于欧盟的新型食品,但是属于上述的(1)、(3)、(7)、(8)、(9)和(10)以外的其他食品,这些食品是由种植或者养殖等初级加工方式获得的,也包括狩猎等方式获得的野生产品,其成分等安全性已得到了确认,且至少在一个第三方国家的绝大多数人群中有25年以上持续食用习惯的食品,这类食品在申报材料要求和后续的评审流程上都与上述10种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的新型食品不包括转基因食品、食品用酶制剂、食品添加剂、食用香料以及食品和食品配料生产使用的提取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