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第50/92/M号法令 《订定供应予消费者之熟食产品标签所应该遵守之条件》“葡文、中文”改为“中文、葡文”,“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司司长”改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局长”,中文文本所表述的“经济司”及“经济局”均改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司长”改为“局长”,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币”改为“澳门元”,调整葡文文本表述。“澳门居民身份证”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澳门总督”及“总督”均改为“行政长官”,“政务司”改为“主要官员”,“咨询会委员”改为“行政会委员”,“公钞局”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库房”,中文文本表述调整:“澳门”及“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币”改为“澳门元”。调整葡文文本表述,删除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a项所表述的“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及市政机关据位人”。3. 第16/96/M号法令 《核准酒店业及同类行业之新制度——若干废止》“澳门地区”及第六十四条所表述的“本地区”均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总督”改为“行政长官”,“土地工务运输司”改为“土地工务局”,“澳门卫生司”改为“卫生局”,“澳门文化司署”改为“文化局”,“劳工暨就业司”改为“劳工事务局”,“《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有权限之法院”改为“税务执行部门”,“总督以训令”改为“专有法规”,中文文本表述调整:如“‘旅游司’改为‘旅游局’、 ‘该法院’改为‘该部门’等”。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市政厅”、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设立地点之市政厅”,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c项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设施所在地市政厅”均改为“市政署”,调整部分葡文表述。4. 第6/96/M号法律 《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之法律制度》“本地区”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总督”改为“行政长官”,“DSE”改为“DSEDT”,“市政厅”改为“市政署”,“水警稽查队”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澳门卫生司”改为“卫生局”,“训令”改为“规范性文件”。中文文本表述调整:“经济司”及“经济局”均改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澳门币”改为“澳门元”,“储金局”改为“邮政储金局”。调整部分葡文表述。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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