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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日期:2020-07-27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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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7月27日发布了关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通过司法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过该《办法》意见。此次是根据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再次征求意见。该《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食品标识监督管理,本次征求意见截止到2020年8月26日。为帮助企业更好的理解相关要求,中食安信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GB 7718等相关食品标识法规内容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

1.明确了食品标识的定义

目前我国食品标识管理的依据缺少完整性、统一性、系统性、权威性。《办法》明确了食品标识的定义:“是指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等附加于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食品标识包括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2.明确了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时的标识内容

在散装食品标识方面,《办法》规定,“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包装食用农产品方面,《办法》规定,“应当在产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或者来源地、供货者名称等信息。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此外,《办法》明确鼓励在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标明产品的收获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较现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更加细化,不仅在食品标签标识方面提出要求,而且对食品的销售场所也进行了相关的要求,便于企业和消费者全面了解相关食品的基本情况。

3.细化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要求

《办法》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装面上;采用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文字应当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一直是食品标签上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此举不仅呼应了《食品安全法》中“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要求,明确了具体的文字高度,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导,更为消费者购买时易于清晰的识别提供了便利。

此外,与GB 7718现行标准可选择标示规定不同,《办法》新增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的具体要求,统一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标示形式。如“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均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代号可以使用4位或者后2位数字;年、月、日之间不用分隔符号且月、日不足2位数字的,应当在数字前加0;食品保质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此举充分尊重消费者阅读习惯,使生产日期与保质期更易于阅读,避免因为消费者认知问题带来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另外,保健食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要求与《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一致。

4.明确进口食品不得在外文标识上再次加贴中文标识

《办法》规定,“进口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外文标识上再次加贴中文标识。”虽然这有利于保障进口食品的食品安全,但会对进口食品产生极大的影响,特别是进口量较少的产品或者平行进口产品将很难达到要求。

5.首次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

《办法》明确产品标准代号可标示团体标准。规定食品团体标准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行业标准等一致,均可作为生产食品的执行标准。团体标准的增加有望解决此前标准滞后问题,有助于快速反应市场需求,刺激行业创新。同时,团体标准的加入也将带来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

6.明确了食品不得对特定人群进行声称

《办法》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食品标识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由于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均属于特殊人群,此举有望解决目前市场上针对此类特殊人群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混乱局面。未来儿童食品、孕产妇食品等将受到进一步监管。食品相关企业应明确产品定位,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合法合规地生产、经营和标签标识,企业应注意在食品的标签上不仅不可标识此类人群的文字,也不可使用图案,包括卡通图案进行暗示适用人群,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7.对于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制作模仿动物源性食品的食品名称标识的细化

除与现行GB 7718现行标准中相一致的食品名称要求外,《办法》规定,“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制作模仿动物源性食品的,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人造”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目前国内市场对于植物源性食品的需求日益增强,如植物肉的开发。但是存在标准的缺失,此举迎合了市场需求,为未来相关产品标准的制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同时也指导企业真实客观地对此类食品的来源进行标识,易于消费者辨识选购所需商品。

8.规定了分装、委托加工等情况下生产者信息的标注方式

《办法》规定,“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

9.明确了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加碘食用盐、复原乳等产品的显著标识内容及字样

《办法》明确要求上述产品需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识“转基因”、“辐照加工”、“加碘”、“未加碘”、“复原乳”等字样。

10.进一步细化了食品标识不得标注的内容,在原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如下内容不得在食品标识中标注:

—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

—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

—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的;

—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

以上不得标识内容将规范市场上一些不法生产经营者滥用“不添加”“不含”“不含转基因”等以及无证据的字眼来误导消费者,倒逼企业合法宣传,为食品市场营造良好的氛围。

11.对特殊食品标识的特别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有关产品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的基础上,《办法》还对其具体标识内容、警示语、营养素含量声称及功能声称等进行了明确要求。

12.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

《办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络展示和销售食品的相关内容介绍和食品标识图片加强管理。确保通过互联网展示和销售的食品,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内容介绍和食品标识图片应当与实际销售食品的标识内容一致。企业应避免夸大呈现在互联网宣传页中的图片,建议使用与实物相符的图片,从而避免风险。

13.明确了标签标识监管过程中的重点检查内容

《办法》对明确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点,指明了监管方向,便于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明确的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注情况;

—食品名称和配料表的标注及对应情况;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的情况;

—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以及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是否一致的情况。

建议企业针对执法机构重点检查内容严格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产品标签合法合规,不宣传不允许及无法证明的内容。

14.明确废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由于本《办法》对食品及保健食品的相关标识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果《办法》通过审批,现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将会废止。

结束语

《办法》对现有的食品标识进行了统一及完善,对行业具有非常可观的指导价值,会更加利于食品行业的发展。目前该《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反馈意见,说明企业实际存在的情况及案例,以期法规能够更加完善,符合食品行业的现状及需求。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食品标签标识合规的重要性,食品生产经营要积极自查自纠,完善自身标签标识的合规管理工作。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

附件: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现行版本与征求意见稿)对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