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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x中对婴幼儿特殊膳食用食品特别规定的标签标识内容

  • 日期:2021-11-10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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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重要组织,虽然食品法典标准的实施遵循自愿原则,但是多数情况下各个国家都将食品法典标准作为立法的依据。而婴幼儿特殊膳食用食品作为一类比较特殊的食品,其法典标准的制定更为严格。因此,下面将汇总整理Codex中与婴幼儿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关的纵向商品标准中特别规定的,而未在横向通用标准中列出的标签标识内容,以供参考。

汇总整理的婴幼儿特殊膳食用食品共包括5类,分别为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谷基类婴幼儿加工食品、罐装婴儿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谷基类婴幼儿加工食品均需符合《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CXS 1-1985,2018年修订)、《营养标识准则》(CAC/GL 2-1985,2017年修订)以及《营养和保健宣称使用准则》(CAC/GL 23-1997,2013年修订)等横向通用标准中的要求。

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罐装婴儿食品均需符合《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CXS 1-1985,2018年修订)等横向通用标准的要求。


汇总整理的部分主要为在其纵向商品标准中对标签标识有特殊规定的部分,对于上述列出的横向通用标准中的规定不做整理。详细的整理情况见下方表格。


要求

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

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

谷基类婴幼儿加工食品

罐装婴儿食品

食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为婴儿配方食品或其他按国家习惯,指明产品本质的适当名称。

产品名称应为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 或依照国家习惯用法,反映产品本质的任何适宜名称。

产品名称应是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也可按照生产国使用情况选定其他名称。

产品的名称应是婴儿(和/或幼儿)干谷物婴儿(和/或幼儿)面包干婴儿(和/或幼儿)饼干(或牛奶饼干)婴儿(和/或幼儿)面食,或符合国家法规的食品真实特性的任何适当名称。

产品名称应为其主要或特征性配料的名称,该名称能表明产品的特性或预期用途。

标签中应当清晰写明产品中蛋白质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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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应当清晰写明产品中蛋白质的来源。蛋白质来源应在产品名称的附近,按其含量百分比的递减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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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牛乳是蛋白质的唯一来源,产品标签应当标注牛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如果产品既不含乳,也不含任何乳的衍生物,标签中应标明不含乳或乳制品或类似语句。

如果牛乳是唯一蛋白来源,该产品可标识为特殊医用牛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产品如果符合《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中第3.3.1条款由全脂乳或脱脂乳制备,或其90%或更多的蛋白质来源于未处理的或只有简单加工的全脂乳或脱脂乳,且未影响其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则该产品可以标注为以乳类为主的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含乳及乳制品的产品,应标注不含乳或乳制品的产品或等同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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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料

维生素和矿物质单独分组,且在其组内不需按含量成分降序排列。除此之外,应在标签上按照含量比例降序列出全部配料成分。

动物源或植物源配料以及食品添加剂应当标出其种名。此外,这些配料和添加剂恰当的类别名称也应标注在产品标签上。

配料成分列表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的第4.2条款中的规定。

标签上应标明食品配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特定名称,此外,也可以用包括这些配料和添加剂的类别名称。

营养价值声称

营养信息声称应按顺序包括如下信息:

1婴儿配方食品:能量,以千卡(kcal)和/或千焦(kJ)为单位,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销售食品中所含以及根据标签说明配制后,每100毫升即食食品中所含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的克数;在《婴儿配方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标准》第3.1.3节列出的各种维生素、矿物质、胆碱以及在第3.2节列出的其他成分含量,以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销售食品中的含量计,以及根据标签说明配制后,每100毫升即食食品中这些物质的含量;允许对上述物质每100千卡(或每100千焦)中的营养素予以声称。

2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应符合《特殊医用食品标签和声称法典标准》(CODEX STAN   180-1991)中第4.2条的规定,标识全部营养素。

3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100g食品中的能量以千卡(kcal)/或千焦耳(kJ)表示,也可以按该食品建议的特定消费量中的能量表示;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以每100g食品中含量(g)表示,或者按照建议的每份消费量中的含量(g)表示。此外,也允许用每100kcal(或每100kJ)的含量说明。每种维生素、矿物质和《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第3.3.2条款列出的任选配料应按照每100g食品或建议的每份消费量中的总量表示。此外,也可用l00kcal(或每100kJ)中的含量。

4谷基类婴幼儿加工食品:每100g100ml食品或每份建议的特定食用量食品中的能量用千卡(kcal)和千焦耳(kJ)表示,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以克(g)表示;在《谷基类婴幼儿加工食品标准》中第3.6条和3.7条特别规定的各种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平均水平,应以每100g100ml食品或每份建议的特定食用量食品中的具体数值表示;在第8.4.1b)条特别规定之外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应以每100g100ml食品或每份建议的特定食用量食品中的平均含量表示。

5罐装婴儿食品:100g食品或每特定建议食用量的食品中的能量用千卡(Kcal)和/或千焦(kJ)表示,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以克数表示;除国家法规规定的其他营养信息以外,标签中应对每100g食品或每特定建议食用量的食品按照《罐装婴儿食品标准》中第3.1.2节添加的每种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总量进行声称。

日期标示

1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谷基类婴幼儿加工食品、罐装婴儿食品:最低保质期(前面加上最好在XX之前的字样)应当以未编码的数字顺序标注日、月和年;货架期超过3个月的产品,标注月和年。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的情况下,在某些国家可用文字表示月份。对于仅需标出年和月份的产品,以及产品货架期至某年年底的产品,可选择以(某指定年份)年底的形式标明。

2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中的要求。

贮存方式

1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谷基类婴幼儿加工食品、罐装婴儿食品:若保质期取决于贮存条件,则应标明贮存条件,且最好标注在保质期附近。

2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已开封的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方法,必要时应在标识上说明,以保证开封的产品保持卫生和营养成分。如果该食品在开封后不能贮存,或在开封后不能在其容器内贮存,在标识上应有标注。

使用说明

1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液态产品可直接食用,也可将浓缩液态产品加入安全的或喂食前煮开使其安全的水,按说明书制备。粉状产品应用安全的或喂食前煮开使其安全的水冲调。关于适当制备和处理的说明应当符合良好卫生规范。应在标签及附带的产品资料中指出产品的适当制备和使用方法,包括产品的贮存和配制后的处理,即:喂食后剩余的配方食品应丢弃。说明中应包含如不恰当制备、贮存和使用所导致健康危害的警示语。在标签和其他附带资料中应有关于在容器打开后产品如何保存的恰当说明。

2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在标识上应有食品使用指导,以及在容器开封后的贮存和保藏方法。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识应说明该食品不宜给6月龄以内婴儿使用。标识上应有信息表明,使用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喂养的婴儿,除了该食品外还应接受其他食物。

3谷基类婴幼儿加工食品:食品的制备和食用方法及容器开封前后的贮藏和保存,应予以标识,或在附随的资料中说明;由谷类组成,必须与牛奶或其他适当营养液一起调配进食的产品,标签上应说明“应用牛奶或配方食品稀释或混合,不能用水”,或用类似的文字说明;当产品是由无麸质的配料和食品添加剂组成时,标签中应声明“无麸质”;标签上应明确指明该产品适宜人群的年龄段,任何产品都不得用于6月龄以下的婴儿。另外,标签中应说明,6月龄以后开始补充喂养时,应根据婴儿个体的特殊生长发育需求,向卫生工作者咨询。这方面的其他要求应符合产品销售国的法规。

4罐装婴儿食品:食品的制备、食用指南和食品容器开封前、后的贮藏和保存方法应在标签上注明,或者是在随附的活页资料中说明。对于罐装甜菜(甜菜根)和菠菜,标签上应注明“大于12周龄食用”。

标签补充要求

1婴儿配方食品:标签不应妨碍母乳喂养。每罐的标签上,都应有明确、醒目和易读信息,内容包括如下几点:注意事项或类似词汇;母乳是孩子的最佳食品或类似说明;说明产品必须在独立的保健员指导建议下使用,包括所需食用量和正确方法。标签上不应出现婴儿或妇女的图片,也不能有任何其他美化使用婴儿配方食品的图片或文字。不应使用人性化母性化或其他类似词汇。标签中应标明,除配方食品外,应根据婴幼儿各年龄段特殊生长发育的需要,以及在任何超过6月龄的情况下,应在独立的保健员指导建议下,为婴幼儿喂食辅助食品的信息。产品标签中应明确标识,避免混淆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

2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除应符合《特殊医用食品标签和声称法典标准》中的要求之外,还应该标示以下信息:作为唯一营养素来源的产品,应在标签上有突出说明。标签和包装外单独提供的信息不应妨碍母乳喂养,除非患病、紊乱或医疗状况不适宜母乳喂养,而这正是此类配方食品的生产目的。产品标签中应明确标识,避免混淆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

*主要参考的商品标准:

《婴儿配方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标准》(CXS 72–1981,2020年修正)

《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CODEX STAN 156-1987,2017年修正)

《谷基类婴幼儿加工食品标准》(CXS 74-1981,2019年修正)

《罐装婴儿食品标准》(CODEX STAN 73-1981,2017年修正)